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3:51
264人看过
人员
分流
定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0〕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为了做好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定编定岗工作,根据《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以职能定编制、以编制设岗位,因事设岗、因职择人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注重德才兼备,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和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人员定编定岗的基本要求:
(一)这次机构改革,政府各部门和政法部门总体上在原编制精简45%和28%的基础上定编。各部门按“三定”方案的规定,将职能科学合理地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再确定其人员编制数,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核定领导职数。
(二)人员选配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进行。在配备处级以下领导人员时,应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公开方式产生预选对象,干部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察,产生拟定岗人选,对拟定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用程序,由部门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依照现行规定任命。
二、人员定编定岗分类结构
各部门、各单位的定编定岗工作,要在“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要做到职位名称规范,职务层次清楚,职位结构合理。
领导职务序列为:厅(局)长、副厅(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人员定编定岗的方法和步骤
定编定岗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建立领导机构。要组成由本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定编定岗工作。
2、宣传动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认真搞好动员部署,分布工作计划、政策条件和职位标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
3、拟定并上报方案。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内容,制订本部门定编定岗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指导思想、实施方法步骤、人员选配方式、时间安排等。上报实施方案时,应附经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职位设置方案呈报表和实施范围呈报表(各一式三份)。实施方案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
1、进行职位分类。以“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为依据,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职能分解,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写职位说明书。
2、报名并审查资格条件。根据重新核定的职位数和职位要求,以年度考核情况为依据,通过公开报名,综合考评,组织审查,择优确定拟定岗人选。
3、人员选配。要按照《青海省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部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中进行,同时必须面向撤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允许他们参与竞争。各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空缺领导职位,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选配,要在领导职位人选确定后,根据职数比例、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以及现有处级非领导职数的余缺情况,按照留有余地,不一次配满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配备;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位的人员选配亦可采取双向选择等办法确定。
4、确定职务和级别。人员上岗后,凡符合相应职位任职条件的,要重新任命职务并确定相应的级别,其中对晋升职务的要按规定试用一年。
各部门和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重新修订的职位说明书,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印发。
(三)检查验收阶段
1、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部门的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通过自查达到自我健全和自我完善的目的。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
2、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特别是非领导职务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职位管理是否严格;职位说明书的编写是否符合要求;人员配备是否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与职位要求是否对应;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确定是否合理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巩固成果。
四、人员定编定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人员定编定岗工作业务繁杂,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要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定编定岗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部门领导责任制。
(二)职位设置要在“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规格和编制限额以及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做到因事设岗,合理定位。职位设置的层次必须与机构规模相符合,不得超机构规格设置职位,不得变相升格。职位设置的数量必须以“三定”方案中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和《青海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青政〔1995〕28号附件二)中规定的非领导职数比例限额为依据,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设置职位。
(三)定岗人员的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其具体任职条件,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由各部门和单位另行作出规定。因机构调整等原因出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超出规定限额的,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消化解决。凡人员配备已超职数的,不得再选拔任命新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四)要把定编定岗与公务员的轮岗和回避结合进行。对在同一领导职位任职五年以上或在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等重点、热点职位上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必须进行轮岗。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现有应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同时避免产生新的应回避对象。
(五)要强化竞争激励机制。要抓住这次定编定岗的有利时机,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竞争上岗的主要职位是科、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位。通过强化竞争机制,实现人员与岗位的最佳结合,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定编定岗工作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决定。对擅离职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经批准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定编定岗工作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要严格掌握用人标准,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职数比例,不徇私情,不封官许愿,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不得突击和超职数选配干部,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州、地、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定编定岗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为了做好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调整、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安排工作要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机构改革的平稳进行;有利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对分流人员进行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专业知识的正规培训,为走上新岗位做准备;从分流人员中选调定向培训后的人员充实企业;通过人员分流安排,改善机关、企业、基层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实现优化组合,提高整体素质。
二、人员分流安排的主要途径
(一)原部门组建为企、事业单位或部分转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其人员原则上随之转移。
(二)对确定为分流对象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务员进行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和教育管理等定向专业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充实到工商管理、税务、政法、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金融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分别进行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进修,为他们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确定为分流对象、年龄在40岁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应予同意。
(三)选调部分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企、事业单位和中、高等院校工作。
(四)选拔部分机关干部充实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监管部门。
(五)选调部分人员到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社团组织工作。
(六)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行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提前离岗:
1、至1999年12月31日,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
2、因病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九)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兴办公益性事业。
(十)分流人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可带职到对口的基层单位工作2--3年。
除上述途径外,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安排分流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排的相关规定
(一)原工作部门组建为企业或部分转为企业的,三年以内,仍执行原部门工资制度,其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分流到基层机关和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保留原职级待遇;已在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兼职的,原则上到所兼职的单位工作。新任或兼任职务低于原职级的,享受原任职务的职级待遇。
(三)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予以承认,接收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首次评定时,可免试外语,并不受专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四)参加定向培训、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人员的学习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专项列支。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成绩合格且表现良好的,可正常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培训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优先安排工作,或到人才市场竞争择业。
(五)经批准辞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分流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的辞职补助金。已分配的住房不予收回,涉及的具体问题按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档案和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在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工作的人员,需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提前退休的,1999年12月31日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职务满8年,当年考核职称的,可分别享受上一级职务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199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提前离岗人员,在提前离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因病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离岗列为编外的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发给病假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医疗终结后,恢复正常工作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到人才市场择业;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退休金。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规定应晋升的职务和级别工资,可在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一次性予以晋升。其中符合享受上一级职务待遇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晋升,按上一级职务确定。提前退休后,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待遇。
(九)1999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十)带职选派到对口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任职期满后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或推荐到人才市场择业。今后,各部门和单位职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选用经过基层锻炼和学习培训的分流人员,对其中政绩突出者应优先提拔使用。
(十一)这次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96年1月1日起至分流到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时止,按1999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时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1998〕78号)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凡已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暂按《青海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行办法》(青政〔1997〕4号)执行,待《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出台后,按总体规划的实施办法执行。
(十二)人员分流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四、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撤销后,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办公室,与原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合并,确定3--5人,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及人员分流安排工作。
(二)“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抓紧确定分流人员,制定分流人员安排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分流计划,并将方案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认真组织分流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定向培训,使尚未安排的分流人员都处在不同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之中。
(四)省政府各部门的分流人员名单,必须在6月30日前确定,整个分流工作在三年内完成,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提前完成。省人事厅应加强人员分流安排的指导工作,各部门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集中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一律按辞退处理。
(五)在人员分流安排中,不得违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或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变相办理提前退休;不准办理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分流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与原行政机关脱钩。
(六)要加强对机构编制、职位和人员的管理,及时清退借调和聘用人员,分流期间除政策性接收转业军官和计划内派遣的具有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外,任何单位严禁调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需调入少量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应在编制、职位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公开考录的办法,在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中调剂解决。同时,要搞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交接,继续做好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的人员分流,由所在部门商派出机构统筹安排。
(八)严格执行定岗分流的有关规定,严肃组织纪律,不得徇私情,不得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不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要注意做好业务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化、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特别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擅自处理甚至转移、私分机关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五、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及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科级以下人员的分流安排;县处级以上干部的分流安排,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机构改革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分流安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7号)规定办理。
六、州、地、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培训办法
(省人事厅 二000年四月四日)
为了使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推动人员分流安排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和培训的意义与原则
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这次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决定与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提高素质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学习和培训方式,满足分流人员的不同要求,使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的人员都处于不同形式的培训之中。力争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二、学习和培训的对象与条件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尚未得到安排的分流人员均为学习和培训的对象。
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的一般条件是: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可适当放宽);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培训。年龄在40岁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的,原则上应予同意。
三、学习和培训的形式与专业设置
(一)定向专业培训。由省内大专院校及青海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对分流人员进行财会、金融、税务、法律、外语、工商管理等专业的正规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班次和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条件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二)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由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和具有研究生学历教育资格的机构承担。
学历教育分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分流人员一般可报名参加大专课程学习;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一般可分别报名参加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学习;具有中专学历,达到大专毕业同等学历的,可通过考试,直接进入本科课程学习。分流人员的学历教育实行计划单列,统一考试,单独办班。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志愿确定。学历教育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院校和其它教育单位发给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省内各高校及其它具有开设研究生课程条件和资格的机构,均可开设文、史、哲、经、法、医、农、理、工等多学科、多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进修合格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四)现正在省内外院校、省委党校和各培训机构进行大学专、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的分流人员,均纳入这次学习和培训计划,其培训费用和毕业后的择业,与其他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相同。
四、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在进行定编定岗的同志,结合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及时确定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选、方式和专业。
(二)参加学历教育、定向专业培训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的分流人员,由各部门组织报名,并将人员名单和拟选专业报送省政府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报专业和人数编制招生计划,落实培训院校。
五、工作要求
对分流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报名工作,要尊重分流人员的意愿,制定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
(二)学习和培训费用。凡纳入人事、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的定向培训、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其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专项列支;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按各高校和培训机构实际承担的任务量核拨;各高校和培训机构应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编制合理的经费计划,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管理。承担学习培训任务的院校和培训机构,要选派专人对学习培训人员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要将学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推荐安排工作的依据。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学习培训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培训中的实际问题。
(四)注重实效。要针对分流人员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课程,选择培训教材,确保学习培训的质量。
六、州、地、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粤机编〔2000〕3号)做好机关人员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行政机关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二000年四月十五日粤机编〔2000〕3号)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