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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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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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莆政办〔2014〕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为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莆政办〔201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为推进我市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即“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非上市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培育,建立挂牌后备企业
(一)根据我市产业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莆田市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分年度从中选择一批重点对象倾斜扶持,促成挂牌融资。
(二)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县、区(管委会)推荐(市直国企由市国资委初审),市金融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莆田市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
挂牌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一年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明确,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3.上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200万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依法规范经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5.已在海交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可优先列入挂牌后备企业。
二、加大扶持,推进企业挂牌融资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1.挂牌后备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在场外市场成功挂牌的,市财政再给予40万元奖励。
3.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后备企业,市财政按票面利息的10%给予贴息,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实施股改税费优惠
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由税务机关涉税审核,开具《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其缴纳税收市、县(区)地方所得部分,分别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挂牌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应予补办权属证书;对已完成股改的挂牌后备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在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成本后所得的)30%的比例,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补助给企业;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由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优化环境,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一)实施信贷倾斜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对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二)实施项目落地支持。挂牌企业募集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供应存量土地,优先支持争取各项专项补助扶持资金。
四、提升效能,形成行政服务合力
(一)建立“一企一议”制度。莆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为企业挂牌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应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和市金融办备案,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县、区(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健全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对挂牌后备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由市金融办征求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挂牌后备企业证明文件”;各县、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好跟踪协调。
(三)建立中介服务备案制度。挂牌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到所在县、区(管委会)和市金融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挂牌后备企业优先选择莆田本地机构作为股改、挂牌服务机构。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规定,予以全额兑付奖励政策资金(含市级应奖励部分),其中:县区级企业奖励资金中市级承担部分,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转移支付补给县、区(管委会)财政局。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在申请享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时,必须扣除政策重叠部分;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转板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出台前已进入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在实施中,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六)企业在各县、区(管委会)之间搬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七)本意见由莆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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