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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濮政[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濮政[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 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5 〕3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 〕62 号), 改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 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 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 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 发展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其中担保难、贷款 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发展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 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信用濮阳”的重 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 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 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我市建立了一些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在人才培养、 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 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市仍然存在信用担保机构少、规 模小、实力弱,担保能力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个别担保机构管 理不够规范,经营运作出现一些问题;担保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 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 有效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 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 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 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力 争用3 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 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 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 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 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五)各县(区)都要切实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十一五”期 间,市、县(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加强 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 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对担保机构 的再投入机制,增强其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市财政要根据需 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担保行业发展资金,选择实力强、信用高、 经营好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提高其担保能力。有关部门要制定 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担保行业发展资金。
(六)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 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以及非政府出 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 风险准备金。
(七)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市中 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 险准备金。
(八)各级政府工商、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等有 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 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 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评估时,双方 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 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
(九)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 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 开的相关资料。
(十)金融主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 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 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 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 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 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 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 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十一)各级政府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 度,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服务 体系建设。
四、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十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 30 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并报上级中小企业工 作部门。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 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 担保业务。
(十三)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80%;有符 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 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 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注册资本在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十四)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 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 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 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 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 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 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十五)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 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5%。
(十六)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 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 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 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 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政策性担保 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十七)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 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 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 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十八)担保机构要积极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以尽快提升信用水平, 创造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提高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 能力,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市、 县(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人 事、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 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和完 善担保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 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 6 -
(二十)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 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 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各 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 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 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 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 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 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
(二十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长期不开 展担保业务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 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责 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与政府、金 融机构、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濮阳市信用担保 行业自律公约,充分发挥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根据担保机构行 业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行;通过培训、信息沟通、
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提高担保机构 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担保机构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度。
(二十五)本意见实施后,《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 经贸委关于完善市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 〔2003 〕56 号)予以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日

评论

天下无敌

石化路东延这几年人民群众呼声很高,看来今年还是没希望。

1天前

不拼不博,三年白活

穷地方一个地级市就怎么点工业产值?

1天前

初拥

这龙乡路走一段就要绕路,为什么是两头通车,中间不通车,谁能解释一下为什么吗?

半年前

谁捡了我的梦

濮阳的外地商业银行都不来是有原因的

半年前

她像一场梦

就怕没那多钱给啊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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