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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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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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开发区工业企业增规模、提效益、上水平,实现跨越式成长,促进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开发区工业企业增规模、提效益、上水平,实现跨越式成长,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项目建设、产品研发、技术进步、技术引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企业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第五条 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每年第二季度确定本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成长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3亿元以内,连续2年增长率不低于30%;企业最近一年实缴税金及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实缴税金和净利润连续2年持续增长;
2、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
3、企业发展目标清晰,具有较高的业务增长潜力,拥有相对领先的核心技术或经营模式;
4、企业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企业管理相对完善;
5、企业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7、3年以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8、企业主要产品获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认定;
9、连续3年以上在开发区统计部门按时如实报送统计报表;
10、已列入全市百家重点成长型企业名单以及其他在同行业中居于特殊地位、对开发区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直接参与评选;
11、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1)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原则
1、根据企业经济运行量化指标和发展潜力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细则另行制订。
2、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市支持计划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扶持资金可作为开发区配套资金使用。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定
第九条 成立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成长型中小企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主任、分管副主任及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与初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第十条 在组织企业申报与初评过程中,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初评结果报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本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数量以及对每个企业的资金支持额度,财政局负责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成长型中小企业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开发区各项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开发区成长型中小企业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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