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4 13:56
125人看过
担保
机构
信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3]4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
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3]4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号)精神,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吸纳就业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从事仓储、配送、分销业务的服务贸易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加强担保企业自律,强化担保行业监管,防范化解担保风险,促进担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能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形成以政策导向、信用保障、金融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和风险控制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根据中小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担保机构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对投入的资金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确定合理的投入方案,发挥好启动和引导作用。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大力发展各类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改进担保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在发展中防范风险。
4.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担保机构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的担保服务,借款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恶意套取担保、逃废债务。
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担保机构的发展
(一)培育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设立多层次、多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组建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或会员制担保机构,形成各类担保机构互为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体系。
(二)完善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设立企业性的担保机构必须实行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其股东(或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设立的条件除需具有企业法人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识。2.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严密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3.有完善的担保资金管理制度。4.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5.主要股东(发起人)出资比例不高于30%。
拟设立担保机构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在股东(发起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市财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贸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股东(发起人)的资信等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三)推进国有担保机构改革。市担保中心除承担政策性担保职能外,可在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中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吸纳民间资本、企业资本和境外资本,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性运作,带动民营、企业互助、外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市担保中心要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探索通过实行会员制等形式积极为市辖行政区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资信水平,扩大银行授信额度,进一步拓展担保业务。
(四)调整政府信用担保基金担保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资金投入信用担保业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投资组建国有独资信用担保机构或向现有的国有独资担保机构追加投资。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债务,退出市场。
三、规范担保行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运作水平
(一)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开展担保业务。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和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及连锁、物流配送等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信用担保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2.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体制。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搞好协调服务,建立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办。联席会议职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对担保机构业务操作和担保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为担保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及业务培训,促进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担保机构交流与合作;协助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担保风险管理系统,并协调担保机构的有关事宜。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协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协作金融机构要及时通报在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将担保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窗口。人民银行可设立信贷登记系统查询窗口,在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框架内,为担保机构、协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担保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本金变动、提供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等有关情况。3.建立担保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担保项目和资金运作等情况。
(三)依法合理确定费率和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努力拓展经营业务。
1.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收费标准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项目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确定担保费率、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的确定既要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2.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以及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和个人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3.严格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报联席会议审批。为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原则上不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按双方协商的担保比例分别承担担保风险。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1.建立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防范和化解信用担保风险,营造担保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对项目及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随时进行跟踪、监控、测评,及时预警。建立完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主管部门加强对信用评估工作的指导,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专家的力量,建立协同评估机制,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按照审、保、偿分离的原则,建立担保贷款逾期催收制度和抵押房产处置变现制度。根据企业资信实际和发展前景,实行适当的反担保,反担保企业的担保物要符合变现及评估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登记手续,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2.建立资金补偿制度。根据担保机构的不同性质,建立各种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采取资本金运作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保证担保金的保值增值。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来增加担保资金;商业性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吸纳基金会员,实施增资扩股、吸纳新的股东等方式增加担保资金;企业互助性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增加担保资金。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网络计算机技术改造业务流程,开发应用先进管理软件,构筑业务操作平台,建立内部局域网和网站,实现资源共享、量化评估指标、公开业务程序、减少主观因素影响,使担保业务管理更加科学,操作评审更加客观、公正、高效。
四、创造良好的政策、信用等外部环境,支持担保业发展
(一)实行优惠的财税政策。对新设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争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二)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作。担保机构要积极寻求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建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授信业务。协作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培养诚实、守信的信用观念,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政策性担保机构要重点加强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公安等部门以及企业信誉认定、企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评审、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合作,征集以信贷登记、纳税信用、收支情况、工商登记及经理人信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担保企业信用资料,构筑担保企业信用网络平台,形成公开、有效、共享的信用资源。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