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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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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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青政办〔2006〕7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青政办〔2006〕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牧民增收空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以农牧民为主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农牧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农牧区各种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要求进行配置,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农牧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相对稳定的利益衔接机制,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地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纽带,增强政府指导和扶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实践证明,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牧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挖掘农牧业潜力,形成规模效益,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放在农牧区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违背家庭承包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农牧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立足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要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既要加快发展,又要积极稳妥,遵循客观规律,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要重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牧业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上要给予同等优惠扶持待遇。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扶贫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对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有关费用。要积极探索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对农牧民良种引进、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牧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从事农畜产品收购、运销和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四荒地”发展养殖业。从事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牧科技推广人员,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领办或受聘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晋级、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一)鼓励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注重培养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生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围绕龙头企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是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或引导农牧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五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牧区流通领域、服务体系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积极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使其逐步成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担负起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总结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时帮助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有关证照。
(三)做好审核登记和服务工作。各级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到当地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本着既有利管理又有利发展,即注重规范又体现支持的原则,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认真做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批、登记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农牧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性《章程》,帮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要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型合作为主向加工销售型合作为主转变;由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项合作、一体化经营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和层次。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促进农牧区发展,创新农牧区经营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关心、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合作经济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农牧、供销等部门要对乡村干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农牧户进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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