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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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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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引领创新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和新兴业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创新发展,强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支持引进或新设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数据库、营运、研发、灾备等后援服务中心。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合作)我区地方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性担保、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机构。大力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支持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加快金融中心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发挥示范、聚集、辐射效应。凡在我区通过引进、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后援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在引进或推动新设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享受宁夏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支持宁夏银行在各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鼓励石嘴山银行创造条件向全区下沉服务网点。支持各金融机构在市、县(区)、乡镇设立便民服务网点,凡在我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生态移民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所设网点装修费用按宁政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补贴。对从事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列举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核、一揽子申报、快捷办理兑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对未列入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项目,争取列入国家指导目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对新设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商务厅一次性审核确认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激发金融业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税局和各金融机构。)
(二)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力度。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有关优惠政策,深化与沪、深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的战略合作,加快发展提供证券、期货、基金、股权交易、股权众筹及其他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引导服务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不断丰富适合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品种。推进发展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发挥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宁夏产权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产权、债权等多渠道融资。培育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市场,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建立资本市场发展子基金,从2015年到2017年,每年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中安排5000万元,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推动更多的初创期成长性好的企业进入更高级资本市场。从2015年开始,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除享受原有分阶段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并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部门:宁夏证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2号),加快组建地方法人财险和寿险公司,支持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在宁夏设立分支机构、后援中心、数据中心等,打造保险安全网。加快推广林业、农房、农机具保险以及农产品质量责任、产量、价格指数、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产品。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作用。完善保险融资平台的配套扶持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演出场所、电影院线、会展场馆等文化企业经营特点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共场所人身安全责任保险等。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引入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扩大和提高承运人、旅行社、校园、医疗、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挖掘和储备大项目、好项目,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接,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区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基础项目,参与城镇化建设以及国有大型企业、金融企业重组改制。适应新的消费需求,引入保险机构来我区投资或建设养老保险社区。(牵头部门:宁夏保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科技厅、金融工作局、非公经济局。)
(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快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普惠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登记管理、助贷服务机构、金融超市、金融仓储、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争取2年-3年内实现村镇银行市、县(区)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全区乡镇全覆盖。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待,有关定向补贴、税费减免政策继续按照宁政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60号),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等机构,整合部分财政扶持资金,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支持组建农业担保、科技担保、创业担保、商圈担保、园区担保等专业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壮大贫困村互助资金。积极培育发展“草根型”村级互助担保基金。支持拓展“城镇+金融”“扶贫+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业+金融”的行业领域。加大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居民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推动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送金融服务下基层、进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工程和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创建全国以省为单位的金融扶贫试验区。加快建立村级综合金融服务站,方便农户利用电脑、电话、手机等网络通信终端在线自助办理金融服务,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积极推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文化厅、供销社。)
(五)加快培育金融中介组织。积极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中心和知识产权、农村产权、金融资产等服务平台建设,加速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要素的交易和融合。大力引进发展为资本市场服务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助贷业务机构,与银行诚信合作,保障企业融资活动正常运转。做好民间借贷登记管理服务试点,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服务实体经济。发挥宁夏融资项目数据中心作用,搭建资金方和项目方精准对接的融资服务平台。(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
(六)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和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复制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开放试点政策。加强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互动交流,务实推进中阿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机构推进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出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离岸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境内外金融机构为我区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搭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发展PPP、股权众筹等新型融资模式,探索推进P2P互联网金融业务,激活民间资本。开辟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外融资领域和渠道,提高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公共产品供给和服务的国际化水平。总结推广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做法和经验,推动评估、登记、交易等中介机构的建立,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发挥金融监管中介服务公司的作用,推广活体质押贷款以及商品、原材料、车辆、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创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业务。自治区每年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奖励。(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自治区从2016年起安排30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小微企业贷款形成损失的风险补偿,如发生代偿则将代偿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补足。鼓励各市、县(区)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具体补偿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非公经济局另行制定。(牵头部门:自治区财政厅、非公经济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工作局。)
(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发挥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积极探索推行财政与金融捆绑组合、发挥杠杆放大效应的途径和方式。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整合部分财政投资资金,通过建立产业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互助担保基金等,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财政、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和新型金融业态建立对接合作机制,捆绑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发挥财政金融“组合拳”作用和杠杆放大效应。同时,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的“风向标”作用,建立财政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度挂钩机制,对专项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等各类资金,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令限制的前提下,依据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存量贷款、新增贷款额度和贷款定价水平等贡献情况,合理安排开户和存放比例,激发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牵头部门:自治区财政厅,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和各金融机构。)
二、优化金融生态,培育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信用环境
(九)开展社会信用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三农”及扶贫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推广信用报告、信用评估成果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招标投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方面的查询应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曝光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自律管理。鼓励各金融机构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小微企业和农户给予贷款利率、额度等优惠政策支持。(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十)建立金融环境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推动开展诚信市、县(区)和诚信企业(单位)、诚信社区(乡村)等创建活动。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考评办法,组织金融机构对各市、县(区)信用环境、法治环境和行政环境等进行评价。(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部门: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金融机构。)
(十一)整顿净化金融市场。加强风险监测分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保险、非法证券、金融诈骗、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拍卖行、典当行、寄卖行和各类投资公司、交易场所等机构的有效监管,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牵头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
(十二)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快捷高效的协调机制,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支持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等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对弄虚作假给企业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或取缔。(牵头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
三、重视人才培养,提升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用人环境
(十三)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要把金融人才作为金融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完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对组织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补贴或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享受自治区支持引进人才相关规定的购房补助和有关薪金补贴待遇。加快建立金融高管人员公寓以及随迁家属、子女入学考学、就业等配套制度,为他们提供便捷服务。外派和引进的金融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每年往返探亲可按出差对待,对家属、子女每年2次-3次探望可报销往返机票。鼓励外派和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家属、子女定居宁夏。(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地税局。)
(十四)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金融干部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和金融管理团队,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本土金融人才队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管以及各市、县(区)分管金融工作的党政干部培训纳入自治区人才培训整体计划,每年分配一定名额安排培训。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实施至少1个金融专题培训项目,培训相关厅、处级干部50人以上。建立金融人才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全面提升党政干部、金融高管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党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加大金融人才交流任用。邀请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总部选派干部来宁挂职指导工作。对我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可选派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挂职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选派优秀金融管理人员充实到市、县(区)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牵头部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
四、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监管环境
(十六)强化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深入开展金融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宣传普及金融法规政策,推广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金融知识、融资方式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和企业家运用金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金融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典型培育和宣传,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的良好金融环境。(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金融监管服务水平。鼓励各金融监管部门经常深入企业、农村一线,加强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发展,增强创新动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自治区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三农”及扶贫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要充实和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市、县(区)应当明确承担金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跨行业、跨市场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监测,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协调力度,重视新型金融业态的风险防控。积极排查、化解经济下行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发的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及关联互保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鼓励通过银团贷款、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支持大项目、大企业融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协调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确保一方金融安全。(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宁夏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督导落实,引导和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宁夏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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