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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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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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20日宁党发[2009]6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11月20日 宁党发[2009]6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和谐宁夏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区现有42.2万残疾人,占全区总人口的6.83%,涉及145万家庭人口。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已初步形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区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等等。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区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安置、生活保障、托管安养、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努力使广大残疾人同全区人民一道向着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资助,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将白内障复明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的特殊医疗康复需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进行补偿,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救助政策,做好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医疗救助,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托依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扎实推进康复服务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切实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间的密切联系,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加快社区(村)卫生室建设,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器材,加强人员康复知识培训。落实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广泛开展以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六)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帮助无业、重度和农村残疾人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低保对象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城镇的享受当地全额补助标准,农村的享受当地补助标准的最上限。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残疾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临时生活救助。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八)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民委等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残联的沟通与协作,在安排各类扶贫资金项目时,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确保贫困残疾人与全区贫困人口同步脱贫。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各类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全区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不少于2000户,安排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5000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塞上农民新居”工程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并提高建房补贴标准。
(九)提高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覆盖水平。各级政府要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个体就业人员和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及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体育等项目,并逐年增加。自治区残联按重点助残项目,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经残工委研究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每年将扶残助残项目列入计划实施。各市和有条件的县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一)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加快特殊教育发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提高“三残”(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入学率,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各市、县(区)和中高等院校都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纳入到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行资助,落实助学政策,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和取得手语翻译资格的残疾人工作者的特殊岗位津贴。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资金扶持、税费改革、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社会事业建设内容,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各地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鼓励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残疾人竞技体育训练和竞赛等方面,在训练场地、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建设自治区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奖励机制。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逐步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免费停车泊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机(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场所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自治区级电视台要开播手语节目,市、县(区)要创造条件开播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六)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制定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采用新建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家庭居家安养等多种方式,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推动社区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安养服务设施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到2012年争取实现每个地级市都有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有条件的县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加快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达标运行。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开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免费开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免费刊播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思想、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扶助残疾人规定》。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各级人大、政协要定期开展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法律救助经费应对残疾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九)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领域,做好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约和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成就。支持残疾人组织赴外交流、培训,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及时推动工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县级以上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残疾人工作。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残联承担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十一)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好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要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
(二十三)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委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先活动中应考虑优秀残疾人代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每年应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爱心助残捐助活动,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企事业单位要增强扶残助残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残联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和选调残疾人干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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