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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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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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甬高科〔2015〕36号)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发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转型创优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高科〔2015〕36号)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跨越发展
(一)上台阶奖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盈利企业(集团),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重点骨干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高成长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20%以上的盈利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重组并购奖励
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并得到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拟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新三板挂牌计划,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后,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鼓励企业创优发展
(六)企业创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名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经信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管理提升补助
对被认定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导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被评定为市级优秀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对规上企业、新三板挂牌或拟挂牌企业,在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财务、仓储、生产流程、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管理咨询项目的,按照咨询服务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20万元。
(八)标准化奖励
对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同一项标准由多部分组成的,最多按照2个单项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技术标准自主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承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按宁波市下达的补助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对新通过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升发展
(九)信息化建设补助
对信息化软件投资20万元以上企业,按企业当年信息化建设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技改项目补助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列入高新区技改计划、技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验收后,按技术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其中提高生产安全性的技改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十一)节能减排补助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项目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对通过能源审计或电平衡、水平衡测试审核的企业(年综合等价能耗在500吨标煤以上),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对于采购《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列入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区内实施的项目),区财政按国家补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二)淘汰落后产能补助
对印染、化工、制革、电镀、不锈钢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或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区前十位),主动转产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新项目,按新增投资的20%予以补助。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主动关停或转产,给予20万元补助。
(十三)采购区内产品补助
鼓励区内企业采购、使用区内企业生产的终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对使用单位,按采购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第一部分鼓励企业跨越发展中企业上市奖励及第二部分鼓励企业创优发展所涉补助(奖励)金额,不受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
(二)本意见所有奖励(补助)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三)本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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