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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2012年3月26日宁党发〔2012〕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若干意见
(2012年3月26日 宁党发〔201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三化同步”的要求,以发展“一优三高”农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解决“三大示范区”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切实把我区农业发展转向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转化应用能力和推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自主创新研发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一批支撑特色优势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培养一支过硬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造就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基本建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全区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主要动植物良种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业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高标准农田达到500万亩以上。
二、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3.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负总责,整合科技资源,统筹安排部署,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实施方案。在确定实施的18个重大农业科技创新专项中,本着“长短结合、不断积累”的原则,进一步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顶层设计,建立科研专项,着力解决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主要开展水稻、小麦、马铃薯高产、优质、抗病、抗逆品种选育,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加快酿酒葡萄品种选优、脱毒种苗及优质高效栽培技术研究;开展枸杞新品种选育、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及专用机具研发;加快不同区域设施园艺高效种植模式研究及压砂地耕作制度研究;开展地方红枣品种选育及高效节水、生态安全栽培技术研究;加快优质高档肉牛、肉羊新品种和滩羊新品系培育,开展非常规饲料资源的开发研究;加快不同区域重点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及综合产品开发研究;开展地方特色水产良种选育及健康养殖技术研究;开展旱作农业高效节水技术及装备研发,盐碱地改良技术研究,重大农林生物灾害预防与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精准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自治区财政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明确资金计划,确保取得一批自主创新成果。
4.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农业科技资源平台建设,重点抓好粮食作物、马铃薯、枸杞、红枣、道地中药材、滩羊等特色优势农业生物资源收集、保存、研究、创新和利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已建成的种苗生物工程、林木快繁、枸杞、葡萄与葡萄酒、马铃薯、设施园艺、退化生态恢复等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能力提升,充分发挥银川、吴忠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宁夏旱作节水农业科技园和宁夏大学科技园的科技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做好新建优质粮食、旱作节水农业、清真食品、中药材等创新平台的规划部署。加强农业气象研究和试验工作,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基础设施和科技能力建设。对新建的创新平台,自治区财政重点在装备配备上给予支持,对新进入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平台考评办法,每两年对自治区级创新平台考评一次,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5.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支持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技术队伍和创新基地,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企业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根据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科技创新战略需求,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构建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建设产学研基地、研发机构、科技示范园区和其他技术创新组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联合开展科技创新,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扶持措施。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科技资源向企业聚集,各级政府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30%以上用于企业科技创新。采取企业投入为主、项目资金补助、科研力量支持的方式,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农业科技项目,科研成果可依具体协议归企业所有或部分所有,对科研机构建在企业的科研基地,由企业主要承担研发经费,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
6.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强化公益性职能,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由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会同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完善公益性农业科研院所机构编制方案和经费核定标准,研究制定用好用活科技人员办法,建立科技人员成果和报酬相衔接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宁夏农林科学院深化改革方案,进一步整合优化科研资源,扩大所、中心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支持宁夏大学实施卓越农林教育培养计划,结合自治区特色优势农业发展,调整专业结构及方向,加强涉农学科建设,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把农林科学院和宁夏大学农学院建成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全区农业综合科学研究基地。
三、加快农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
7.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农业技术。立足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关键技术、成套技术装备以及新品种,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配合,研究确定引进技术、品种、装备的重点,做好技术引进可行性论证,防止盲目引进和低水平重复引进。鼓励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和先进育种制种、农产品贮藏与精深加工、有害生物防控、高效节水等先进农业技术。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经自治区科技厅审(鉴)定后,推广应用并产生明显效益的,每项科技成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30万元。支持引进单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互协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8.加强农业科技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共建研发平台,开展合作研究。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到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短期学术访问、交流,提高学术水平。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可引进或聘请区外专家进行短期合作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加快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农业高新区等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共建宁夏旱作节水农业研究所、设施园艺研究所等。大力支持地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深入开展院地、院企合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农业科研单位在我区设立试验示范基地和分支机构。
9.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每年由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联合制定行动计划,设置专项资金,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涉农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将农业科技成果与生产实际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产业分类,由相应的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验收。对通过验收并重点推广的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100万元。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发布和转化推广对接,加快科技成果信息的扩散、转移与共享。
四、加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
10.突出公办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职能。继续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巩固提升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能力,重点抓好市、县(区)、农垦农场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公办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企业和农户做不了的公益性技术推广任务,重点做好粮食高产技术和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技术推广和服务。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负责做好推广项目顶层设计,组织考核验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地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农技推广工作经费。年度重点推广的农业技术经自治区级专家委员会认定,以县(市、区)、农垦农场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进行推广。各县(市、区)农技人员到农技推广服务一线的人数不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11.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服务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以生产基地为载体,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与农民以订单生产、统购统销的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为种养基地的农户提供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农资供应、农机服务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对龙头企业申报技术推广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每年考核验收后,根据推广面积和服务成效,在项目资金上予以支持。鼓励农技人员进入龙头企业工作,帮助企业建设基地,开展技术服务,推广费用由企业承担,农技人员在原单位的基本工资和身份保持不变,企业可给予农技人员一定补助。各级农牧、林业部门与企业联合对农技人员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自治区农垦集团在农技推广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小企业在产业基地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的,享受与龙头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12.提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示范带动能力。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科技厅、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各项措施,发挥120个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每个基地要明确示范的内容,落实负责人,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局负责考核验收,达到标准的命名挂牌。将农业示范基地建成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机制的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农业科技培训基地。示范基地中承担研发职能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验收,明确研发方向,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牌子。每个农业示范基地试验、示范或研发的优良品种和丰产栽培、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经自治区级专家委员会推荐后实施。示范基地的首席专家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13.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推广农技推广服务“银川模式”,允许现有的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承包经营特色种养园区,与公益性服务组织一样给予相应的支持,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农技推广人员领办农业项目的意见;鼓励农业专业毕业生、科研院校在职和离退休农业科研人员、具有专业特长的乡土技能型人才积极参加经营性农技推广服务组织,视推广成效给予资金补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种子种苗供应、农技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农产品物流等农业服务业;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业园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
14.充分调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积极性。自治区农牧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基层农技人员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办法,重点考核农技推广实效和农民满意程度,考核结果向服务对象公布,并作为农技人员绩效工资兑现、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奖惩的主要依据。公办农技推广机构农技人员实行按岗定酬、以绩付酬,个人绩效工资的30%、财政对应补助30%合并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依考核结果发放。在乡(镇)、村、农垦农场工作满一年的农技人员,其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满八年后予以固定,继续工作的,再向上浮动一级。农技人员增发工资与奖金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要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并降低一个学历层次;对市以下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人员,在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治区农技推广单位、科研院校科技人员开展农技推广服务的,将推广服务绩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在申报中级以上职称时要有一年以上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经历。
五、提升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15.大力提高农田建设标准。自治区水利厅抓紧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分区域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等各项技术措施。按照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综合开发的要求,运用工程、农业、林业、科技等综合治理措施,大力推进农田综合整治,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做到沟、渠、田、林、路、井、电综合配套,扩大高标准农田面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项目要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农牧部门要深入推广沃土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盐碱地改良、中低产田改造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秸秆还田、精量播种及深松覆盖、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抓好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管,有效防控面源污染。大力推广节水管理与灌溉新技术、新设备,扩大节水设备购置补贴范围和贷款贴息规模。
16.提升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充分发挥农业机械集成技术、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广应用水稻机插、玉米机收、马铃薯收获、葡萄埋藤、蔬菜移栽、机械覆膜、牧草收割等机械化作业。大力发展设施园艺机械装备。加强枸杞采摘、中药材采挖、移动滴灌、集水补灌等机械设备研发。加强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化示范县(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全区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和管理调度平台,加强农机售后服务和农机安全监理。
17.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文化厅、广电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农村网络资源,完善科技信息资料库,加快建设覆盖全区的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三农”呼叫中心、农业科技“110”服务热线、“三农”数字网络图书馆、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农业科技信息进村入园到户。加强“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定期发布各类农产品供求信息。积极开发农业资源数字化管理、农业生产数字化控制和病虫灾害预警、气象预测预报及信息发布等农业信息服务技术。
六、加强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18.加快农业科研人才培养和引进。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把农业科技人才纳入“塞上英才”工程、“国内引才312计划”等全区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中。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积极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对领军人才,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落实科研项目,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研究平台以及良好居住条件等。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自主确定人才分配和激励办法。做好农业科技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选拔一批中青年科技骨干,支持其自主选题研究攻关或参与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根据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战略重点,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学科专业,培养特色优势产业所需专门人才。对农林水牧学科专业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上给予倾斜。
19.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计划,采取院校研修、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农技人员分层分类开展培训,每年集中脱产培训15天以上,5年内将现有农技人员轮训一遍。自治区13个特色优势产业所需农技人员培训方案由各产业指导组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农牧厅纳入全区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每年选派200-300名基层农技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研修深造,对研修更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毕业证书后其学费按70%予以报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财政厅继续办好农村高层次农技人员农学院研修班。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实施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加快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项目,增加农业专业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名额。按照双向选择的要求,支持农业专业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就业,对企业新招录的农业专业毕业生,自治区财政连续两年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岗位补助,工资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两年后自主择业,继续留在农村创业的,享受自治区有关鼓励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鼓励农业专业毕业生到涉农企业就业的管理办法。全区各级农口部门(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新招录工作人员时,实行计划单列,农业专业毕业生所占比例不低于应招人数的80%。
20.加快培养新型农民。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农牧厅、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统筹各类农民培训项目和资金,完善新型农民培训方式。自治区农牧厅按照中等职业技术要求和农民实际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确定培训对象。依托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示范基地和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实现管培分离,服务外包。原则上以县为主组织,分产业开展集中培训,每期每年不少于15天,连续4年持续培训。重点培训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稳定从事种养业的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返乡创业者,把这些留在农村的中青年农民培养成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建立第三方考核考评机制,由自治区农牧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民培训绩效进行考核验收,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培训规模和验收结果,拨付培训资金。各地要将每期培训人员、培训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和考核验收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调动农民参加培训积极性,对培训对象建档立卡,保证每年培训人员相对稳定。对科研院校、农技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民培训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21.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县(市、区)、农垦农场组织实施,主要采取田间地头实地培训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要,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各类农村服务人员,开展大规模、普及性技术培训,每期培训时间视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定,每年培训10万人以上,保证每个农村劳动力掌握2-3项农业实用技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每年选拔600名农村实用人才赴区内外短期培训。对村干部、植保员、信息员、防疫员、乡村医生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对口培训,两年轮训一次,每次集中培训5天以上。
22.培养合格产业工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对有培训意向并愿意到城镇和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全部纳入培训范围,采取招投标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形式,引导和组织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相应职业(工种)标准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给予500元培训补贴和300元鉴定补贴,中级工给予1000元培训补贴和400元鉴定补贴。大力实施生态移民培训就业援助工程,连续五年每年对移民劳动力开展3-6个月的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面向农业农村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使有培训需求的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退役军人五年内都能得到一次以上职业培训。鼓励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学习,对于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2000元的生活补助。
七、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保障措施
23.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党委农办牵头做好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督办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参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动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农业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加大支农资金中科技所占比例,确保农业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宁党发〔200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8〕93号文件对农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科技,加大对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科技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贷款规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农业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金。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对涉农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补助。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将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区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25.完善农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鼓励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自治区对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和代理费给予资助,对广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给予奖励,对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按一定比例分红或入股。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选用农业领域自主创新产品,对重点农业工程,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的,财政资金不予支持。科研人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开展农业科技研发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利的30%-60%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培育出的新品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后,育种单位或个人连续5年拥有该种子的经营权。各类组织及科研人员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引进并转化的技术、品种、装备,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用于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财政厅参与,研究制定农业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办法。设立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引进、转化和推广突出贡献奖,每3年评定一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人员进行表彰,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科技厅、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奖励办法。

评论

旧情人的温柔

最好再到工信部联系与国家的5G项目结合,它是助力三农产业升级的项目

1天前

许你万丈光芒

移动还能评上,对一线员工咋样,心里清楚

10天前

狂风乱刮

领导好

10天前

幻依

看看那还有工人阶层的?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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