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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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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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27日宁党发〔201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3年1月27日 宁党发〔2013〕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大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促进农民增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当前,我区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面对新情况、新变化,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实现“四化同步”,迫切需要顺应农村发展趋势,遵循农业发展规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抓手,精心谋划,积极推进,取得实效。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四化同步”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明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重点,不断创新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大力培育与现代农业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相衔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基础保障。
3.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经营体制更加健全,社会化服务组织更加完善,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和多元化服务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大幅提升。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4.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每个县(市、区)选择3-5个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百村”试点工作,主要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牧厅牵头,国土资源厅配合);在全区选择1个县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统一登记,探索“两证合一”具体形式(国土资源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开展未承包荒山、荒地、河滩、水面、林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清查、确权和颁证,探索集体资源有效管理形式(农牧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局配合);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农牧厅牵头,财政厅配合);全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探索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和利通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对一些特殊地区(移民区)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5.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抓好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登记发布、合同签订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土地产权评估、委托代理、流转仲裁等机构。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市场定价机制。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限制和强制流转土地,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6.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支持在依法有偿自愿原则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流转,培育各类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农户,连续3年给予每亩50元补助。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投身农业生产经营,支持其成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
7.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突出合作社联结基地、农民、龙头企业和市场的作用,促进产销一体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深入实施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建立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农牧厅牵头,会同财政厅、供销社等部门制定方案并实施)。建立合作社考评机制,对为13个特色产业提供服务,与农户利益紧密联结,被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每个奖励补助10万元(农牧厅、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
8.大力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其发展订单种植、建设生产基地、创建农业示范园区、开展产学研合作、投资新建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对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保底收购、贷款担保,与农户建立稳定农产品购销合同、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或当年收购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建立龙头企业跟踪评价机制。
9.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查工作。2013年,组织开展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民专业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情况普查,逐步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定期普查和动态管理机制。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要查清面积规模、经营类型、机械化程度等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查清合作环节、带动农户数量、经营类型及效益等内容;农业龙头企业要查清带动农户数量、农户受益大小、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形式、经营效益、经营类型及品牌建设等内容。具体由农牧厅制定方案并实施。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10.完善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推广农技服务“银川模式”。鼓励农技推广机构、涉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建立技术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对无企业投入参与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科研项目,一般不予支持。对科技示范园视其示范推广技术的成效,给予一定支持。完善科技特派员创业机制。积极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完善动植物疫病监测、检测和防疫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综合批发市场及乡镇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购置给予资金补助(商务厅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加强基层水利、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发挥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灾害防御水平。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信息服务网络,开展商务服务。
11.培育壮大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各类农业专业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大力推进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农产品流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积极延伸农村经营网点的龙头企业、流通主体,给予奖励补助(商务厅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耕作、农田灌排、地膜覆盖与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提高对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的购机补贴标准。培育农村资产评估等涉农中介组织。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扶持力度
12.明确财政资金扶持重点。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一定3年不变。支持13个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扩规,每个产业形成一套扶持政策体系。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牧、林)场,重点扶持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开展技术培训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技术合作程度、带动农户数量、为农户提供服务成效情况给予扶持;对龙头企业,根据带动农户数量、为农户提供服务成效及新技术新品种示范能力给予扶持。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积累,一般要均等量化到入社农户成员(农牧厅、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创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方式,通过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农户发放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引导农户依托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财政厅、农牧厅制定具体办法)。中央和自治区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装备能力建设以及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可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
13.强化农村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和服务机构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贷款,扩大信贷规模,进一步延伸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拓展服务范围(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牵头,会同银监局、金融办制定具体意见)。自治区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林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大型农机具、设施温棚等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信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土地、生产资料和有形、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社联保贷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贷款担保公司要明确贷款担保比例,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贷款担保提供服务(财政厅、农牧厅、金融办制定具体办法)。鼓励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2013年起,自治区设立金融机构“助农贡献奖”,根据涉农贷款户数、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落实奖励政策(金融办、财政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具体办法)。
14.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创办的养殖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情况下,给予其一定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对因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建造养殖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和晾晒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为设施农用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种养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优先安排,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加强人才培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有培训意向并愿意到城镇和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开展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将其逐步培养成产业工人;由农牧厅负责,各产业指导组制定计划,对已稳定从事特色优势产业的大户和有发展潜力的农户,抓好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并按照产业分类进行系统培训,使其逐步达到中等专业学历水平;鼓励初高中毕业后回家务农的农村青年到职业院校学习,成长为现代农民;由农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继续选派农技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研修深造。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农村各类经营人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参照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就业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引导涉农毕业生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
17.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结合实际,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各级供销社要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政研室、农牧厅、供销社等部门(单位),制定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明确功能定位,扩大农村党组织覆盖面。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8.加强督查落实。各地要建立政策兑现评估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党委、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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