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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1〕45号)、《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1〕6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全面保护,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得到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1)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河道外用水)控制在13.0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12.03亿立方米、地下水0.85亿立方米、非常规水源0.15亿立方米(非限制性指标);全市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71亿立方米。(2)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70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45%;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11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15%,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8%以上;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44%以上,全市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2%以上。(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到2015年,全市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下同;四类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二、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四)从严控制用水增量
严格新增用水过快增长。农业用水指标要逐年下降;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依据用水效率、入河排污量和用水增量管理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水量分配制度
加快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开展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工作,建立水量分配与调整机制,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各地区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协调发展。
(六)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取用水,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规划水资源配置工作,从宏观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七)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
在用水总量控制和江河水量分配的基础上,建立取水许可总量指标体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八)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费,禁止侵占、截流、挪用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九)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从2010年开始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咸水侵染、水质和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十)强化水资源优化调度
加强水资源调度审批、监督和评估管理,把水资源调度作为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按照地表、地下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调度,提高水资源调度管理水平,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计划的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十一)切实加强河道生态用水保障
制定《盘锦市水库供水调度规定》,通过水库群联合调度、水库与河道联合调度、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满足生态用水需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生态用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河道生态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区间天然径流,有效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的排水,合理利用河流上的控制性水利工程供水。在建、拟建的水库工程应保证下游河道最小生态流量。
三、建立和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二)完善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环节的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严格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十三)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制定计划用水管理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地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和调整机制,规范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
制定出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强化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十五)实施重点节水工程
实施大洼灌区、盘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石化、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为重点,实施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工程;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十六)推进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凡具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批准许可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制定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编制城镇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强再生水利用技术推广,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
四、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十七)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规范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调整、通报等程序和要求,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对污染物入河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规范水功能区监测、通报、监督管理,建立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预警制度。
(十八)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管
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
(十九)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制度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标准,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以水质水量保证为重点,加强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十)加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应对水污染事件快速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二十一)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十二)分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
为保证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目标的完成,按照国家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用水结构、节水潜力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在体现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激励和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约束条件下,依据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综合配置规划,按照“差别化”原则,将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到各县(含区、经济区,下同),详见附件。各县要将指标分解到所辖乡、镇,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责任。
(二十三)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采用“十二五”期末总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统计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水利改革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惩劣、干部政绩考核、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抓紧落实全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自2012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相适应的重要取用水户和主要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基本建成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考核提供技术实质性的支撑。
(二十五)加强取用水计量安装和监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取用水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有取用水户要逐一排查,重点排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完好程度。对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取用水户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用水数据资料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收水资源费。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措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强化责任与考核,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落实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职能转变的中心工作来抓,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措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措施和投入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
(二十八)推进依法管水
全面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等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规范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职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确认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批准的涉水行政审批要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意见。规范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九)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节水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对保护区内绿色环保农业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人畜粪便和垃圾集中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优先规划安排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
加大力度宣传市情水情,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资源管理。继续开展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及时跟踪报道各地落实情况,宣传先进,曝光反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盘锦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指标分解表
指 标
单 位
大洼县
盘山县
双台子区
兴隆台区
辽东湾新区
辽河口生态经 济 区
全 市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总量
万m3
45500
32874
8095
12308
19522
12001
130300
其中
地表水
万m3
44700
31824
7995
8858
18572
8351
120300
地下水
万m3
800
1050
100
1950
950
3650
8500
非常规水源
万m3



1500


1500
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
万m3
295
28
3507
3260
60
0
7150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10年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2015年

0.53
0.53
0.53
0.53
0.53
0.53
0.53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2010年
m3
17
17
20
10
14
13
13
2015年
m3
14
14
16
9
12
12
11
下降率
%
18
18
20
10
14
8
15
万元GDP用水量
2010年
m3
342
315
51
22
82
445
128
2015年
m3
163
184
39
15
65
288
70
下降率
%
52
42
24
32
21
35
45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010年
%
75
75
90
85
90
75
85
2015年
%
80
80
95
85
95
80
88
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
2010年
%
0
0
0
50
0
0
32
2015年
%
25
20
40
42
50
20
44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2010年
%
18
18
20
20
18
18
19
2015年
%
16
16
18
18
16
16
17
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
2010年
%
80
80
95
95
85
80
90
2015年
%
85
85
97
97
90
85
92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00(Ⅳ)
100(Ⅳ)
100(Ⅳ)
100(Ⅳ)
100(Ⅳ)
100(Ⅳ)
100(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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