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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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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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卫发〔2009〕157号、甬财政社〔2009〕1264号)有关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
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卫发〔2009〕157号、甬财政社〔2009〕1264号)
有关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广覆盖,稳定参合率,以家庭为单位整户自愿参加;坚持保基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坚持可持续,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各方筹资积极性;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270元以上,全市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达到46%以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25%以上。2011年,全市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逐步实现全市基本方案统一,市级医院开展即时结报,同时探索市级统筹。
二、稳步提高筹资水平
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人均补助额不低于180元,2011年不低于200元。2010年市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加到8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加到45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总额的50%。
三、调整补偿方案
坚持住院统筹兼顾门诊,补偿方案向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加快推进全市新农合制度基本方案统一,力争实现市级医院即时结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和补偿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300元、县(市)区级医院为600元、宁波市级医院为900元,宁波市外医院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补偿范围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执行;中药饮片、传统中医诊疗项目补偿比例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对符合计划生育、妇女保健政策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后余下部分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可不另行交纳参合资金。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报销。
四、规范基金管理
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基金监管和年度审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基金使用和费用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规定,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五、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自律机制。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将医疗费用控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要素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实行医疗费用查询制,建立均次医药费用、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政策范围内费用比例的监测和公示警示制度,确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比例控制在85%以上。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均次限额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遏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财务管理和业务培训,分设财务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形成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管理队伍。继续加大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力度,实施参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并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逐步将网络延伸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实时监管、即时结报,提高运行效率。积极探索定点缴纳、委托代收、储蓄代缴等方法,引导农民主动缴费。
七、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参照《关于资助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甬财政社〔2004〕170号)执行。在全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合,提高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一站式”服务,增强时效性,提高参合困难群众对新农合的利用率。做好新农合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各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八、切实做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
参合农民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的电子健康档案,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数量和质量,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异常情况,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按参合人数给予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投入,其中市财政补助3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适当提高经费标准,针对性地增加体检项目。
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和持续发展。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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