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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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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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8号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甬建发〔2017〕18号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2017年底前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现就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用铁的决心、铁的制度、铁的作风和铁的纪律,全面打赢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攻坚战。
(二)基本目标。按照2017年集中开展并全面完成的进度要求,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现有存量困难家庭危房全面得到改造,稳定实现“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区县(市)政府“一把手”负责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实施主体的工作责任网络。
――坚持财政引导。按照市和区县(市)财政资金共同引导,着力解决好引导谁,怎么引导,往哪个方向引导的问题,防止出现攀比或超标准建房,提高财政资金投资绩效。
――坚持精准施策。农村危房改造坚持能修缮加固的不拆除重建,坚持山区和易受地质灾害地区的移民搬迁工作,有效整合各类涉农涉房资金,先建安全房,待农民富裕后再扩建。
――坚持群众主体。处理好政府主导、财政引导、群众主体和自身努力的关系,注重发挥农村工匠的智慧和作用,充分调动合力帮扶的积极性。
二、明确重点补助对象。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平均每户7500元;其中:D级危房拆除重建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C级危房修缮加固按每户5000元标准予以补助。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农户数、危房数以及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农村危房补助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区县(市)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性重建、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危房改造以及移民搬迁结合起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市本级不再另行出台资金管理办法。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为主实施的,要建立基建项目账户,纳入镇(乡、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切实做到单独建账、专账核算,并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各地不得在市级财政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区县(市)配套资金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以“不高于区县(市)补助标准”为原则,在区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四、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各区县(市)要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工作,进一步查明房屋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隐患,调查农户对危旧房屋的改造意愿,对被调查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后,统筹制定建设计划和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2017年2月底正式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调查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发〔2012〕26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2014〕120号)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各区县(市)要按照优先帮扶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居)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或街道审核、区县(市)审批,按照危险轻重程度安排任务,对已鉴定为D级的危房要优先安排列入改造计划。对因灾倒房需救助的家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改造计划。要建立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五、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原则上拟改造的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以农房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理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选址并科学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分步建设的农房改造设计方案,指导农户按照标准先建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为集中的村庄应优先安排任务。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区县(市)同比配套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要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承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且已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鼓励农户选定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闲置房置换必须为未处于易发生地质灾害地段的框架结构、且鉴定结果为A级的房屋。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农村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资料。在此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开发建设全市农村危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市)将纸质档案整理归档后,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到全市农村危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危房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市级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未输入信息系统的,一律不给予市级财政补助。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农户档案有关信息。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落实工作职责分工。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职责优势,形成广泛合力,协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危房改造情况通过“全市农村危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所需要的经费,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全面完成后,组织开展全面审计监督。对危房改造家庭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免除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宅所需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农村危房改造营造风清气正、互帮互扶的良好社会氛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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