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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工作,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攀府发〔201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工作,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法治防控、重点防控、基础防控、全民防控”四大防控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为动力,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为牵引,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我市实施“三个加快建设”,推进“三个走在全省前列”,打好“六大硬仗”,实现“四个翻番”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着力推进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推进城乡消防一体化;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坚持依法治火,着力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面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达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根据消防发展规划,要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本地区消防建设需求规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将消防队站建设、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库,保障消防经费逐年增长,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工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城镇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组织,明晰监管职责,发动基层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做到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水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精心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住建、工商、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民宗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运输、经营危化品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阻燃制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和救助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实施全警消防战略,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督察、治安、户政、法制、交管、宣传等警种日常工作范畴,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评;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每半年要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三合一”、“多合一”及“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级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在2012年全部达标。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确立或变更时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申报,确保单位消防工作随时有人抓、有人管,推动建立“四个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各行业、各系统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评优评先、星级评定内容,作为重要依据。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测试、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市、县(区)两级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和政务督查等重要内容,实行定期通报、半年督导、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追究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一)加强公共消防规划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攀枝花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修订完善城市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2012年底前,各县(区)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和村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城乡建设发展应优先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住建、城管、水务、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能正常使用。
(二)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责任,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积极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制度,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见证取样率达10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监管机制,严格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强化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三)加强消防安全分类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厂矿企业等区域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实行重点监控,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区域,分别列为市、县(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由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探索完善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公安、住建、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共同制定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产权(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来源,加强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生命通道实时监控平台,力争2015年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实现远程监控。从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农村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治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同步落实,着力夯实乡(镇)、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场镇、居(村)民自建房和小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不断创新农村消防工作模式。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行业、系统联合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评办法,每年进行1次全面考核,并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厂矿企业、高层和地下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火灾高危单位、小生产经营场所等火灾防控重点、薄弱区域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对公安机关呈报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当地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及时督促整改,对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充分发挥“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制定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划拨经费,设立举报投诉专项奖励资金,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创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一)抓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要推行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街区、居住小区、村组为单元划分“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分别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大网格”中,当地政府负责人要分片包干联系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的,综治办、安监办、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配置专职、兼职消防管理员各1名;中心镇和经济发达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划片、分包、定人”责任制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消防工作逐级汇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中网格”中,村委会、居委会是消防安全自治管理主体,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确定1~2名消防督导员,每栋高层建筑有1名消防宣传员,充分发动社会单位、楼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整合治保、巡防、保安、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负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要建立完善各类单位、场所、居住小区、农村院落等消防安全基础台账,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在“小网格”中,责任片区、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建立以业主委员会牵头人、楼(院)长、村组负责人为核心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推选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网格化”建设的督促和指导,派出所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工作。2012年底前,全市70%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二)抓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结合各行业、各系统的自身特点,总结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完善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安监、公安、工商、住建、质监、商务、旅游、教育、卫生、国资、经信等部门要制定住宅物业、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行业、各系统要大力开展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作为评定星级宾馆、等级医院、文明市场、质量认证、安全评估等的重要依据。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各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引导、规范作用。
(三)抓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实时记载消防动态管理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要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行火灾风险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具有资质的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每年至少开展1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强化自身管理。
(四)抓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公布和“黑名单”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1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纳入“黑名单”,降低其诚信等级,限制其执业行为。
(五)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经费、科技等方面全力推进城市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要优化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和信息中心系统,完成消防信息专网三级网络建设,以应急通信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切实加强应急通信指挥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2013年底前完成“96119”举报投诉中心和“119”指挥中心升级改造,逐步将指挥中心建成集火警受理、指挥调度、情报信息管理、GIS、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录音录时、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举报投诉等系统于一体的多功能指挥中心。深入推进信息化应用,根据应急通信保障任务需要,紧贴实战,开展应急通信与灭火、救援合成演练,提升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
(一)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公安、城管、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及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加快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站建设,2015年前完成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相关县(区)要完成盐边县、炳草岗、格里坪、干坝塘特勤消防站等队站建设。加快消防供水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实现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加快老城区、农村地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新建城乡开发区、工业区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发展、同步到位。2015年底前有公共供水管网的乡和村,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无公共供水管网的,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无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内主要道路建设宽度应不小于4米,道路、桥梁能保证消防车通行。
(二)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对辖区消防力量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地方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骨干、群众性消防组织为补充的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防御体系,形成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按照省有关规定积极发展合同制消防队伍,面向社会招收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充实到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执勤消防中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落实专职消防队员足额工资、待遇保障和医疗、抚恤政策,推动工业区及镇域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建制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督促各企业加大对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投入。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探索居(村)委会采取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保安队伍、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辖区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执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建立联勤机制,每年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专业技术培训和实战灭火演习。
(三)推进社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应急工作范畴,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进一步充分发挥消防队伍优势,整合公共应急资源,强化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深化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建立多部门联勤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大力推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重点在联动响应和保障机制上下功夫,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和市、县、乡三级响应机制;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体系。公安、安监、卫生、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针对火灾特点,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消防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依托“119”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综合应急救援联勤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实战演练,提升社会整体联动和应急响应水平。
(四)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配套、达标”的原则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强灭火、应急救援、战勤保障等车辆装备,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根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装备结构,购置先进实用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有效提升灭火攻坚和机动应急救援能力。到2015年,全市消防部队应配备登高平台消防车、高喷消防车、防化洗消救援车、大功率远程供水车、排烟消防车、野战淋浴车、城市主战消防车、野战宿营车、涡喷消防车、自卸式消防车、强臂破拆消防车等特种车辆,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配备率达100%,各执勤中队均配备1~2辆压缩空气泡沫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力度;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及地震、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的能力。
六、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划、计划,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平台和队伍建设,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化、常态化。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消防工作动态,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四川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11~2015)》的宣传贯彻及消防“六进”活动,深入推行“家庭消防安全”活动、“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推进重点地区消防宣传工作,指导各地推广城市社区、景区、学校、农村、企业、少数民族地区6个领域的消防宣传教育,逐步提升消防宣传工作覆盖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到2015年,城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70%以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微博、手机、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新兴传媒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学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201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防火公约,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
(三)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力度,加强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培训、专业培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各学校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推进消防宣传教育“百、千、万”工程。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加强乡(镇)长、街办主任、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消防志愿者“带头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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