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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智慧宁夏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资源整合、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原则,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使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提质增效的新引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途径、服务民生的新方式、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新抓手,加快推动我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电子商务在社会经济各领域深入应用,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网络零售销售额突破1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10%;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80%以上的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跨境电商交易额占全区进出口总额的10%以上。电子商务运行支撑体系、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规范完善,电子商务的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应用行业和领域不断扩展,综合应用水平力争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三)基本原则。
优化布局。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消费需求,推动大宗商品、特色产业以及服务消费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产业联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融合,以电子商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实现产业链条协同发展。
强化应用。紧紧围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领域,培育应用主体,深化骨干企业应用,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电子商务,扩大应用范围和规模。
增强辐射。壮大各类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覆盖功能,拓展交易范围,做到立足本区、覆盖全国、辐射全球。
抓大扶强。重点支持一批发展基础好、经济实力强、市场潜力大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相关资源,加快发展。重点支持骨干和示范企业做大作强,带动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入推进 “先照后证”改革,完善相关管理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五)维护公平竞争。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推进我区与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质监局、旅游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六)确保交易安全。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规范互联网站备案程序,加强通信安全和应急管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网络运行正常。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平台责任落实。监督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商品质量检查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开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监督平台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重点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条款执行情况,坚决遏制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建立电子认证信用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旅游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七)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监督电子商务企业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严历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严密防犯打击网络“黑客”攻击,确保电子商务网络健康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旅游局、宁夏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旅游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九)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网络商户,优先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不超过10万元额度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整合各类人力资源供求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宁夏邮政管理局,五市人民政府。)
(十)积极提供人才服务支撑。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电子商务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获评国家或自治区级电子商务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专项补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企业电子商务人才入选自治区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按照每人3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人选所在企业专项经费资助。对符合我区相关政策,引进带项目、带技术的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项目投产达效后,按项目达效年度起前3年内缴纳地方税收平均数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引进的相关方面的创新型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的生活补助和1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助。(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地税局。)
(十一)逐步完善物流配送。支持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发展,重点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改造。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鼓励各快递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实行共同配送或统一配送。充分发挥快递城乡普惠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农村偏远地区、山区网络布局,“向下延伸”快递服务。支持城市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应将快递投送场所纳入规划。鼓励“智能快递柜”、“快递配送站”等配送模式发展,提高快递配送效率,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快递车辆城市通行、禁限制停靠路段停靠等优惠政策,保障快递车辆便捷配送。支持快递企业同等享受邮政公司高速通行免费政策,对经邮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核定的快递企业运输车辆,在核定运输线路上暂免通行费或优惠通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宁夏邮政管理局。)
(十二)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监测网络和平台。建立电子商务交易行情指数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行情数据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定提供可靠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统计局。)
(十三)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无线宽带、光纤到户接入和4G建设及应用,加快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网络支撑。鼓励电信增值业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推动电信产业链和电子商务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网络资源建设的投入,全面提高产业聚集区通信服务能力和信息化服务水平,以便捷、通畅的网络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促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责任单位:宁夏通信管理局。)
三、不断拓展电子商务新领域
(十四)推动传统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引导中小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托第三方零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有机接轨。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支持旅游行业开展网络营销、网上预订、网上支付等在线旅游业务,形成涵盖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交通等要素一体化数字旅游综合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经销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展集采购、批发、仓储、配送、客户管理等于一体的供应链综合服务,提高供应链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上下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旅游局。)
(十五)推动电子商务进入生产企业。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支持企业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园区成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运营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供社会化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通信管理局。)
(十六)推动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整合购物、缴费、家政、社保、医疗保健、餐饮、住宿、洗染、再生资源回收、旅游、居家养老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社区电子商务连锁超市建设,促进社区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化。拓展移动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移动电子商务业务,不断创新消费模式,延伸交易网络,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文化厅。)
(十七)推动电子商务进入农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信息手段拓展农村市场流通渠道,引导区内涉农信息平台提升功能,支持农业企业及农民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逐步推进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向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及经营农户延伸。逐步建立覆盖主要农产品网上流通渠道监测数据收集系统,鼓励发展适合农产品特点的农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邮政管理局。)
(十八)推动电子商务进入特色领域。鼓励电子商务在再生资源回收、旧货流通、拍卖交易等领域应用。鼓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研究制订商品价格指数、电子合同及电子仓单标准、供应链协同标准、运营模式规范,增强市场价格指导能力、供应链协同能力和现货交易服务能力,促进我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
四、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
(十九)深化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支持银川市建设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城,在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和应用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牵头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检验检疫局。)
(二十)加快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类园区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园区”,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催生一批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通过区域示范,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二十一)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壮大电子商务骨干企业队伍,加快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步伐。到2020年,培育2家-3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10家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二)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县。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千村电商”建设为抓手,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涉农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在全区农村的推广应用,建立配套的物流配送体系,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宁夏邮政管理局、宁夏通信管理局。)
五、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
(二十三)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促进电子口岸报关报检、支付结算、退税业务系统的融合互通及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进出口全流程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水平。积极引进速卖通、天猫国际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培育丝路通、优百贸等本土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电子单证处理、检验检疫、报关、退税、国际物流、海外仓储、汇兑、保险和融资等“一站式”服务,促进出口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依托银川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备货、保税集货、保税物流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速度,保障商品品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银川海关、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邮政管理局、宁夏国税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十四)鼓励支持跨境仓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大型生产企业在境外建设、租用仓储设施,扩展跨境电商品类,加快物流速度,提升服务和客户体验,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跨境业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十五)推进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外资本投资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努力拓宽海外营销渠道。鼓励发展面向阿拉伯国家(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依托中阿博览会平台,发展“互联网+博览会”模式。探索建立中阿电子商务经济合作示范区,形成中阿政府、企业、专家等各层面的中阿电子商务对话机制,发起和主导中阿电子商务合作。申请设立国际邮件交换站和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积极争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资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博览局、银川海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优化资金安排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完善和创新支持方式,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积极与市场对接,吸引社会投资人与自治区产业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子基金,专项用于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培育电子商务经济新动力。(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二十七)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月销售额不高于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八)创新金融服务。支持自治区本土企业建设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支付业务和服务。积极推进我区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动产融资业务。探索创新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基于电子商务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以及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线上+线下”信贷产品。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探索批量化贷款模式,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合作,结合我区实际创新支付产品,向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个性化、高效率、低成本的支付服务,鼓励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在宁夏农村地区推广电子支付业务的指导意见》(宁银发〔2014〕146号),积极发展农村地区电子支付业务,提高农村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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