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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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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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6〕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内政发〔2016〕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把服务改善民生、凝聚民心作为重要导向,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传承和繁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促进祖国北疆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于民族教育工作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对民族教育实行事业发展规划优先谋划,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资源配置优先安排,确保民族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同步、适度超前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区情特点,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相结合,共性问题与个性特征相统一。普惠性政策向偏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三少民族地区倾斜,特殊性政策重点支持各级各类双语教育学校,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坚持结构质量并重。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适应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创造幸福生活能力,促进民族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民族教育发展进程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调动地区积极性,千方百计争取对口支援,激发内生潜力,实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与国家支持的有机结合。
坚持依法治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综合改革,形成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公共管理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到2017年,少数民族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蒙汉双语授课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阶段蒙汉双语授课学校办学条件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旗县域内均衡发展;高标准普及蒙汉双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实现免费和助学优惠政策全覆盖;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蒙汉双语授课高中毕业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机会,提高录取比例;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科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大幅提高,校长队伍管理能力和教师队伍专业化素质基本满足教育现代化要求;民族教育服务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保持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全国民族地区的先进水平。
二、深入推进民族教育综合改革
(一)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抓好自治区制定的“小学公民意识、初中公民素养、高中合格公民、大学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教育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等各个环节,引导各族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族学生思想深处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创新教育载体和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二)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
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各族师生中继续推进“三个离不开”思想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深入推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相关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统一使用国家组织编写的中小学各一册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统一使用自治区组织编写的民族团结教育地方补充教材和现代教学资源,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自治区师范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师资。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工作。
(三)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
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开设民族艺术、民族体育、民族语言等选修课程,搭建各族师生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相互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交往交流平台。组织民族中小学师生开展中华经典诗词诵读书写和普通话推广活动,发挥民族学校在校园足球运动中的表率作用,确保特色教育创建活动丰富多彩。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与各企事业单位合作,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列入学科专业,开展教学和研究,做好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工作。
(四)创新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模式。
积极推进国家立项的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制定少数民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的目标要求。探索蒙古语授课大学生多样化培养模式,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组织大科类招生。鼓励学生加强基础课程学习,按照社会需要和个人意愿选择不同专业深造。优化课程设置方案,建立学分互认机制,实现高等学校之间、专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增加蒙古语授课大学生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机会。进一步完善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者加修应用类课程的相关政策,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强化知识结构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根据实际,可适当降低蒙古语授课专业大学生外语毕业成绩要求,或者使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证书代替,在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和认定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15〕229号文件)要求,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培养、就业创业联动机制。强化少数民族大学生特别是蒙古语授课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专项教育,将创业就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帮助学生合理认知自我,客观评价自我,转变就业观念。建立蒙古语授课应届毕业生专门台账,设立专项援助经费,免费举办参加各类招录(招聘)考试辅导班,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离校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应届高校毕业生,做好联系登记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和校园就业市场建设,充分挖掘一切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资源,增加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就业,提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六)改革考试招生制度。
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继续实行对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高考加分优惠政策。继续实行区内高校招收蒙古语授课考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政策。允许蒙古语授课高考学生兼报区内外高等学校汉语授课专业。将国家下达我区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计划、支援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及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分省区招生计划等,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高考学生,进入汉语授课专业学习深造。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汉语科目由“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考试成绩代替,与外语高考成绩按7?U3比例折算成一科成绩记入总分。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蒙古语文科目逐步由“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中级考试成绩代替,与外语高考成绩按7?U3比例折算成一科成绩记入总分。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完善区内高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三少民族”预科班、高职院校对口招生等招生管理办法。
(七)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
全面加强双语教育,规范蒙古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以民汉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育体系。做到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能力和学习汉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等教育毕业生具备较高科学文化素质、创新创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成为民汉兼通高素质人才。有序扩大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纳入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统筹管理,做好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争取国家实施的“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和“国家公派留学西部特别项目”支持,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三、全面提升民族教育办学水平
(一)加快学前教育普及。
对蒙汉双语授课学前教育实行公办体制。以偏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三少民族地区为重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蒙古族聚居地区独立设置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民族幼儿园,在蒙古族散杂居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独立设置相应的民族幼儿园,或者在当地普通幼儿园开设民族语言授课教学班,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做到应入尽入。根据需要,在推广苏木乡镇所在地独办、嘎查村联办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可灵活开办多种形式牧区幼儿园,以旗县级民族幼儿园联盟形式托办托管,提高保教质量。开发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办园和保教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小学化倾向。强化安全监管和保教管理。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生活待遇,稳定队伍,确保学前教育质量。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基本稳定现有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率先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和旗县域内均衡发展。主动适应扶贫开发、生态移民、城镇化建设和“十个全覆盖”等需要,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组织实施蒙汉双语授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理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重视少数民族学生亲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快乐成长。
(三)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办学。
创造条件确保蒙汉双语授课和“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普通高中全部进入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学校行列。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功能教室、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设施。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选修课和学校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强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理科课程和实验课程教学,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强化普通高中“培养合格建设者和输送合格人才”双重任务意识,推动办学过程中的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四)突出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特色。
以创业就业为导向,以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基本遵循,积极发展民族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实施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优质特色学校建设等项目向民族职业教育倾斜。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在现有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职业班中开设农牧业经济、生态建设、民族手工艺、民族生产生活用品、旅游产品等专业,培养新型职业化农牧民。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推进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和对口招生单位比例,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五)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
制定实施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和学科专业调整规划。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应与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相适应。普通本科高校应结合实际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建立综合类大学对口支持民族院校发展应用类专业机制。强化普通本科高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教育工作,培养应用型和理工类人才。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结构,重点提高工、农、医、管理等学科比例,支持办好师范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硕士博士学位点设置、本专科研究生招生计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向符合规划、办学条件和质量有保障的民族院校和蒙古语授课专业倾斜。进一步优化蒙古语授课学科专业课程体系,完善蒙汉兼通高素质人才培养方案。
(六)重视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
积极发展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继续教育,加强城乡社区教育指导,加快以卫星、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开展面向城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类、生活类、创新创业类、思想教育类等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农村牧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农牧业生产生活知识、科技知识普及、扫盲等教育。加强涉农涉牧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办好特殊教育学校,配齐特教专业教师,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数民族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七)建设高素质校长和教师队伍。
完善校长和教师培训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对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长和各学科专任教师特别是理科类专任教师进行每五年为一周期的自治区级、盟市级免费培训,提升校(园)长现代教育管理水平,提高专任教师专业化素养和教书育人能力,重视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少数民族预科教育、民族特色应用类学科专任教师进修提高和培养使用工作,提升蒙汉双语教学和科研水平。健全教师培养制度,推进师范院校专业调整和教学改革,重点培养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农村牧区中小学理科、音体美等学科紧缺教师,开展面向苏木乡镇及以下民族幼儿园、小学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形成教师培养补充长效机制。建立民族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旗县域内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免费师范教育毕业生、教师特岗计划等优先满足民族教育需求,确保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补充交流等方面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八)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协作交流活动。
加强民族教育领域内的科学研究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双语教学、教师队伍管理、教材建设、现代教育资源开发、蒙汉兼通人才培养、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等诸多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研究,以先进理论指导民族教育工作实践。加强民族学校教学指导工作,丰富教研活动,以研促教,教研结合,发挥教研队伍专业引领作用,提高学科教学质量,重点提高理科教学质量。广泛开展与区内普通学校和发达地区的教育交流协作,学习吸收先进经验和理念。深入推进与蒙古语文协作省区的相互学习、相互协作关系。积极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响应国家沿边开放战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有关活动。
四、认真落实民族教育优惠政策
(一)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对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在园幼儿减收50%保教费,中央和自治区对做得好的地区适当给予奖补。对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生免学费提供一套优质教辅资料。逐步提高蒙汉(朝汉)双语授课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认真落实对蒙汉双语授课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继续实施对考入区内高校的蒙古语授课学生减收20%学费政策。鼓励支持区内高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加修应用类课程,对取得合格证书或者成绩单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纳入生均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预科生实行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政策。对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实行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政策。落实好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本级财力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集中用于解决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民族文字教材开发、编译审查和出版给予支持。对口支援资金要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加大教育扶贫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三)加大教育信息化支持力度。
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偏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三少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开放。制订民族教育资源建设方案,进一步充实“内蒙古基础教育资源网”(蒙古文版)学科教学资源内容,推进蒙汉双语授课中小学“同频互动课堂”建设与应用。加快“蒙古文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开发、引进、编译蒙汉双语教学和教师培训以及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并推广应用。强化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充分发挥“全区民族中小学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功能和作用,实现学校管理、教育科研、教学质量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巩固“两主一公”办学成果。
坚持实行民族中小学以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体制。重点建设农村牧区和偏远贫困地区、边境地区的寄宿制学校。组织实施蒙古语授课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支持办好每一所民族寄宿制学校,达到标准化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各类教学用品,配全各类生活设施,满足教学、活动、生活需要。合理配备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维护良好学习生活环境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寓教于乐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五)保障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
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岗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鼓励中央驻内蒙古各类企业、自治区国有企业面向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级公共服务场所要增加蒙汉兼通人员岗位。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提高为50万元,全面落实自治区支持、吸纳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落实教师激励政策。
切实落实教师有关工资待遇政策,对蒙汉双语授课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予以适当倾斜。认真落实双语教学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支持农村牧区民族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对扎根边疆、扎根农村牧区、长期从事民族教育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五、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确保民族教育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民族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视抓基层、打基础,把学校党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切实增强学校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强化政府职责。
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和边疆地区和谐稳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民族教育相应工作机构,重视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并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加强跨省区民族教育协作和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
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加强民族教育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和师生辨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加快《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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