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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政字[2004]325号2004年9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保证我区农村牧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政字[2004]325号 2004年9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牧区经济的增长,直接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农村牧区社会的全面进步。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关键在于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农村牧区实用技术的普及,而科学技术的推广普及又取决于是否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为此,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到2010年,在全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培养8.9万名各类实用型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满足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全区苏木乡镇一级培养2.4万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畜牧、兽医、草原、水产、经营管理、农畜产品加工、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贸旅游、信息和乡镇企业管理、中介组织经纪人等直接为农村牧区经济服务的各类专业实用人才;全区嘎查村一级培养6.5万名具有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牧区经纪人。力争3至5年内,村级干部和新型农牧场经营者全部接受专业培训,每个嘎查村至少培养5至10名科技致富能手。
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开发使用
(一)建立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登记选拔制度,成立农牧民技术协会或行业组织。根据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牧区人口素质状况,拟定实用人才标准,对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进行普查登记,建档立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积极推进农牧区实用人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围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城镇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农牧民优秀实用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牧业的村级管理人才、新型农牧场经营人才和实用人才。适应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的提高和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需要,以现有的农牧学校、农广校、农牧业技术推广单位及各类培训教育基地为依托,广泛开展农牧业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及“绿色证书”培训、“蓝领”订单培训,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学历教育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及职业技能鉴定。着力培养一大批“用得上、留得住”的各类农村牧区急需的实用人才。
(三)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作用,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供组织保证。乡镇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牧区人才资源开发的直接参与者和领导者,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当地实用人才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创新等活动,在政策、市场、科技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排忧解难,切实创造一个尊重人才、保护人才、合理开发人才资源的良好环境。
(四)稳定基层农牧业技术人员队伍。要制定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基层农牧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户口迁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分配到边远地区和旗县以下农牧业一线的大中专毕业生,可进行适当的工资浮动。
三、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引导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地方财政应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预算,在资金上提供支持和保证。
(二)给予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优惠待遇。对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不受农牧民身份限制,允许申报评审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国家统一设置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也可以参加职业资格的等级培训和鉴定。凡取得农民职业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项目实施人员招聘时,应优先考虑;承包项目的,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接受农贷资金;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在土地和草牧场承包上,享受优先、优惠和扶持;鼓励在农村牧区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
(三)鼓励具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农牧业科技方面的学术、技术研讨和交流,推广、普及农牧业技术、转化成果等,为农牧民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服务。支持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创办农牧业科技示范综合基地或承包租赁试验田、山林、草原、乡镇企业或自办企业,使其成为致富带头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表彰奖励对农村牧区及农牧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各类实用人才。对在农牧业科技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推广实用增产技术成效显著的科技人员,可从纯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设立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奖励基金,组织定期的选拔和奖励。对确实优秀并具有管理才能的实用人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聘为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人才市场
农村牧区人才市场是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牧区人才市场要以旗县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苏木乡镇人才服务站与嘎查村人才服务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牧区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工作议程,由专人负责。旗县级农村牧区人才市场要与区域性人才市场相联通,建立和发展全区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和平台,逐步建立起全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信息库,发挥好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建立农村牧区人才市场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集配置、引进、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为农村牧区人才特别是实用人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提供人才、技术和信息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关键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建设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部门的人才战略总体规划中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主动转变观念和作风,要将工作重点切实转到为农牧业、农牧区和农牧民的服务上来。要建立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科技、教育等部门,形成开发农村牧区人才资源的整体合力。各级农牧业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牧业经济发展状况,做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预测,组织协调各类实用人才的培训、各类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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