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促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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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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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区局、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关于促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商服贸字[2014]479号)
各盟市商务局、外事办、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文化局、卫生局、税务局、质量监督局、检验检疫局 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蒙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呼和浩特海关隶属各海关:?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决策,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发挥蒙中医药在推动我区服务贸易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商务部等十四部门《 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内政发〔2013〕9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区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蒙中医药发展状况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自治区的蒙中医药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区十二个盟市卫生局成立了蒙中医科,呼和浩特市等8个盟市成立了蒙中医药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卫生局加挂了蒙中医药管理局的牌子,实现了旗县蒙中医药专人专职管理,蒙中医药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到2012年底,全区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机构由86所增加到123所,编制床位增加到18000余张,86.6%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88.7%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蒙医科蒙药房或中医科中药房;61.8%的嘎查村卫生室和63.5%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蒙中医药服务。逐步形成了以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医院为龙头、盟市级蒙医中医医院为骨干、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为基础、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嘎查(村)卫生室为网底、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科为补充的蒙医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服务体系。201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政府投资近3个亿建设的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正式投入运营。目前,国际蒙医医院门诊日均患者1000余名,床位从定编500张增加到1060张,已接待蒙古国和俄罗斯患者5000余人。列入国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自治区中医医院改扩建工程启动在即;呼和浩特市中蒙医医院、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兴和县中蒙医医院等一些基础条件较差、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蒙医中医医院也陆续投入改扩建;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乌兰察布市中蒙医医院等盟市级蒙医中医医院已完成新大楼建设,投入使用;科尔沁区中医院、库伦旗蒙医院等其他蒙医中医医院陆续列入国家新建项目规划。“十五”以来,蒙医血液科、蒙医五疗科等40个专科先后列入国家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蒙医脑病科等4个专科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9个基层专科先后列入国家级蒙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目前,全区7所蒙医中医医院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民族医院评审,12所医院通过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在自治区政府的重视下,蒙中医药从2012年开始被列入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每年投入600万元,前期投入4000多万元启动资金,成立了与企业联营的蒙医药研究所。全区先后有110多项蒙医药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有140多项省级科研项目经专家评审立项。蒙医药古籍文献整理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已整理出版100多部。同时,蒙医药治疗“协日乌素”病、过敏性紫癜、脑震荡等3项临床研究课题通过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验收,蒙医药治疗银屑病、脑梗塞恢复期、慢性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特色疗法的临床评价研究列入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
二、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重要性
蒙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是具有巨大创新潜力的民族健康产业,是我国及我区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大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充分利用我区边境优势和蒙中医药服务特色,发挥蒙中医药知识型人才作用,把握国际服务贸易市场需求,提高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推动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加快蒙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化进程,促进蒙药中药产业化发展,为日益增长的国际蒙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提供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三、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充分利用我区建设蒙中医药强区的有利条件,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适合蒙中医药特点的国际营销体系,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有效发挥服务出口对我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不断提高我区蒙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
(二)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关于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用5到10年时间,基本建立起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蒙中医药对外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推进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国际化,并力争取得国际共识。积极开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业务培训,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结合我区蒙中医药产业基础和传统优势项目,建设一批境内外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加强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宣传和推广,培育一批蒙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推动蒙中医药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区蒙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规模、质量和层次。
四、发展蒙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任务
(一)积极开展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国中医药国际发〔2011〕50号)要求,加强与境外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的交流,积极参与境外高水平学术机构有关合作项目。
以我区蒙中医药治疗的优势病种为切入点,让更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了解蒙中医药在治疗部分病种方面的优势,促进国际社会认知和应用蒙中医药。结合我区对部分非洲国家卫生事业的援助工作,开展蒙中医药援外培训,通过对外援助方式扩大蒙中医药服务影响,促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
(二)建设一批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鼓励我区有条件的蒙中医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兴办蒙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蒙中医药服务,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研究制订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试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建设一批区内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费者。
(三)加强蒙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加快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进程,形成我区蒙中医药服务、质量标准竞争力。支持蒙中医药机构开展蒙中医服务技术、服务模式标准研究,鼓励企业深入开展蒙中成药标准化工作。争取与部分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重点国家或地区在蒙中医药服务贸易认证和相关蒙中医药检测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确保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
(四)加强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服务网站,介绍国外蒙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市场、投资及政策咨询服务,向国外宣传、推广蒙中医药知识和医疗服务。
(五)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推动一批蒙中医医疗器械、养生保健品的开发生产及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鼓励蒙中医药企业通过境外参展、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境外宣传广告等多种形式,扩大蒙中医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有实力的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逐渐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六)支持建设蒙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支持在蒙中医药基础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具有“统一品牌、统一质控、统一配送”的物流配送中心,重点保障相关地区的蒙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支持境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组建蒙中医药经济联盟,加强管理与协调,形成内外信息互联、质量保证有效、品牌标识统一的物流服务体系。
(七)加快培养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蒙中医药服务人才。支持区内蒙中医药院校与国外医学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涉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蒙中医药专业外语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我区国际蒙医院、中医院及有条件的蒙中医药机构,结合蒙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蒙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
五、促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有关扶持政策,支持蒙中医药企业通过参加各类境内外专业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列入年度商务厅展会计划的我区自办展会和商务厅重点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区重点蒙中医药企业建设国际自主品牌,对其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宣传、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给予资金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蒙中医药骨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真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蒙中医药服务类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中医药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其为我区蒙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风险保障等服务。研究制定蒙中医药服务出口企业保险保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鼓励支持蒙中医药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规避汇率风险。
(四)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强外经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对蒙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简化有关审批手续,依法为参与蒙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蒙中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自治区蒙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解决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领导,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大力支持我区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认真实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针对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发布蒙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分析数据,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七)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建立健全蒙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蒙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在境外申请和运用专利,积极支持服务商标注册,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教育,科研,养生等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
(九)加强对蒙中医药文化宣传,深入挖掘蒙中医药文化内涵,支持在境外组织蒙中医药文化宣传、培训活动,推广蒙中医理念和蒙中医药文化,将蒙中医药服务贸易与蒙中医药文化传播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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