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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南政综〔2014〕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推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南政综〔2014〕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推进我市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情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推进非上市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培育,储备挂牌企业资源
(一)根据我市产业导向,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南平市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分年度从中遴选一批重点对象倾斜扶持,促成挂牌融资。
(二)挂牌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市属三大园区企业由管委会推荐),南平市推进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南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南平市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二年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相关证券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核心高管人员稳定,内控制度完善。
4、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计划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
6、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加大扶持,推进企业挂牌融资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1、挂牌后备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2、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挂牌后备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含股权融资),县(市、区)政府按其实际投入辖区募集资金的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挂牌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实施股改税费优惠
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证明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挂牌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并无争议的,且在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挂牌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挂牌后备企业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实施纳税贡献奖励
挂牌后备企业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用于补助企业改制挂牌费用,其中5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在企业到场外市场挂牌后兑现;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在挂牌后全部给予资金奖励;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的当年,受益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挂牌后备企业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受益财政按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三、优化环境,提高资本运营效益
(一)实施信贷倾斜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对挂牌企业及挂牌后备企业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
(二)实施项目落地支持。挂牌企业募集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供应存量土地,优先支持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基金。
四、提升效能,形成行政服务合力
(一)健全“一企一议”制度。“领导小组”负责为企业挂牌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企业启动挂牌融资工作应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武夷新区管委会和“领导小组”备案。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或“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对挂牌后备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由“领导小组”出具“挂牌后备企业证明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并做好跟踪协调。
(三)建立中介服务备案制度。挂牌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后必须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和“领导小组”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挂牌后备企业优先选择南平本地机构作为股改、挂牌服务机构。
五、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企业所在县(市、区)、武夷新区应兑现的政策,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兑现;属于南平市本级应兑现的政策,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兑现,从工业发展基金列支。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在挂牌当年享受的财政奖励总额以企业在挂牌前一年及当年纳税总额受益财政分成部分(合计)为限。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在申请享受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时,必须扣除政策重叠部分;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四)纳入我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或挂牌后应将总部注册登记在我市。若挂牌后企业总部迁出我市的,企业应退回在改制过程中及挂牌后享受的所有政策性财税奖励资金。
(五)企业在各县(市、区)、武夷新区之间搬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出台企业挂牌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则执行新出台政策。
(七)本《意见》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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