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4 14:17
233人看过
事业单位
公益性
聘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7号2016年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6〕67号 2016年5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活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文化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全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文化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区公益文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机制灵活、运行高效、充满活力、符合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推进转换用人机制
(三)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将聘用合同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用于规范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为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关键岗位人员、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拔尖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在本人申请并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要求任务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聘。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重点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环节。
(四)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在核定编制内科学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及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其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并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探索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聘用期限,对工勤等辅助性岗位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聘用急需紧缺的指挥、编创、导演、首席等特殊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将竞聘上岗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的主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组织提名等方式产生人选,根据岗位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实行竞聘上岗。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注重业务能力、学术水平、社会效果和实际贡献;对管理岗位的聘用,注重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对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和支持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不断搞活用人机制。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对未被聘用的原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快研究制定针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管乐演奏、舞美装置等特殊专业人员的转岗政策,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且不能继续登台表演的,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或妥善安排到文化馆(站)、图书馆、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单位,也可安排从事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辅导及中小学艺术教育等文化普及工作。在稳步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七)完善人员退出机制。规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畅通人员出口,拓宽人员正常退出渠道。完善解聘、辞聘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解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可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辞聘。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提前30日下达书面通知,可解除聘用合同;对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被解聘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人员辞聘后,要做好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调转和接续工作。
(八)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新聘用编制内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数额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对边远贫困地区和专业技术人才紧缺的旗县(市、区),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对从事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展演的文化艺术类机构,在公开招聘相关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时,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注重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定招聘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笔试、面试、专家评议、考核、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编制外自主聘用人员,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参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聘方式和程序。
(九)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完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基础、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考核办法。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岗位调整、绩效工资发放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加强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探索争议调解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维护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
(十)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规范选拔任用程序,严格标准条件,从严管理监督。选拔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探索通过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实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期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聘)期目标责任制。任(聘)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以促进公益文化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公益文化服务质量为目标,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加强对任(聘)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健全完善考核办法,改进考核方式,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评价及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十一)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为核心,不断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逐步形成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运行体系。
(十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分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公益一类文化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和本地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改革力度,依据岗位的技术含量、职责轻重、艰苦复杂程度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等,通过设立月度考勤考绩奖、岗位津贴、年度综合奖等方式,适当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对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除将奖励性绩效工资与考勤考绩、年度综合考核及获奖情况挂钩外,可依据岗位职责轻重和贡献程度,设置创作、表演、营销、管理和工勤等不同岗位类别,细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等级和档次,更多地体现向关键岗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艺术人才倾斜。完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统一标准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其幅度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1.5倍至2.5倍,并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十三)积极探索具有文化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占比分别为60%和40%。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短期聘用的关键岗位或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十四)完善优秀人才奖励制度。对在文化艺术领域业务研究、科技提升、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及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演出、比赛、评比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各类拔尖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五)做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做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编制内人员,要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外自主聘用的人员,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五、加强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领导
(十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将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文化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的沟通协调。
(十七)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各盟市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同级文化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督导,跟踪检查。自治区文化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盟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成功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