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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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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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辖内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含牧区,以下同)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牧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与村镇银行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可以是村镇银行的主要出资行,也可以是其主要出资行以外的具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出资行,是指出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的一家或几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以出资股份占比确定该村镇银行主要出资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业务子系统。本办法所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除村镇银行通过前列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外,还包括票据制版、票据业务专用章刻制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对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实施准入、监督、考核、评估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村镇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各级分支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实施资格审查。
第九条 村镇银行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作为其代理行的间接参与者接入。
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上述业务系统,应由其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同时由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进行批复后,办理相关接入手续。
第十条 村镇银行申请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票据制版及票据业务专用章刻制事宜,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蒙银发〔2011〕56 号)的要求进行申请。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完成初审后,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进行批复后,由村镇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帐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新设金融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指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加入手续。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在获批筹备后,至少在获批正式开业前30 个工作日前填写《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加入人民银行管理与服务体系申请表》,就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业务事项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在申请票据制版时,与主要出资行使用相同行徽标识的,应提供主要出资行同意在票据上使用其行徽标识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规定赋予村镇银行法人机构银行机构代码(支付系统行号),规定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在获开业批复并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后,委托其代理行以行发文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申请。
村镇银行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后,方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正式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为其办理接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及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事宜。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其代理行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时,应同时在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系统中进行数据申报。第四章 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及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行发文;(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村镇银行所提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对村镇银行提供的上述资料初审完成后,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逐级进行批复。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同意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批复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二)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村镇银行须认真填写相关要素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书、预留印鉴卡片审核无误后,通知会计营业部门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二)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三)《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用户信息申请表》。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村镇银行提供资料审查无误后,向盟市中心支行电子对账系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盟市中心支行电子对账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由系统主管操作员为村镇银行完成接入系统相关操作。
盟市中心支行电子对账系统业务主管部门为盟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或营业部门,视各盟市中心支行实施电子对账系统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而定。
呼和浩特辖区村镇银行接入电子对账系统,由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村镇银行提供资料审核无误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报送接入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审核无误,由系统主管操作员为村镇银行完成接入系统相关操作。第五章 支付系统各业务子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即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由其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培训情况、与代理行的代理业务事项、资金清算方式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开业批复复印件;(五)代理行支付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六)代理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七)代理行与村镇银行签订的资金清算协议;(八)其他需提供材料。
同时,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为村镇银行申请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人民银行总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日期,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村镇银行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由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培训情况、接入模式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支票影像系统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同时,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申报,待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票影像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后,为其办理接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由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加入申请书》;(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须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四)其他需提供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由其代理行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清算中心办理接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由其代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网上银行业务开展状况、网上银行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资金清算方式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本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及跨行清算系统内部管理制度;(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同时,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申报,待人民银行总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第六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及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后,如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蒙银发〔2010〕91 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情况、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申报系统村镇银行行号生效屏幕截图。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逐级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进行批复,并组织或授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组织对村镇银行账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业务知识测验。
村镇银行账户业务知识测验合格,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为其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接入手续,村镇银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正式接入系统的文件;(二)《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三)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其它所需资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其具体办理接入系统事宜。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接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后,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为其办理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相关手续,村镇银行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接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申请文件;(二)联网核查系统二级操作员用户代码、姓名及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其具体办理接入系统事宜,并要求村镇银行在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账户系统业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同城票据交换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等进行描述;(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准入其他相关资料。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准入具体事宜。第七章 票据、印章管理第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的票据凭证,严禁擅自设计印制票据。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票据印制厂家印制票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办理票据和其他跨行支付结算业务,在提出交换的票据、结算凭证上应加盖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种类、规格和式样的业务用章。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申请支票、本票制版,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情况、申请票据制版的票据种类、业务培训情况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开业批复复印件;(五)村镇银行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样式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六)村镇银行主要出资行同意其在票据上使用、行徽标识的授权书。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逐级转发批复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申请汇票票据制版及印章刻制,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应对村镇银行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汇票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情况等进行描述;(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主要出资行同意开办汇票业务的批复;(五)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业务制度、业务印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六)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申报系统村镇银行行号生效截图;(七)与其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签订的支付结算代理协议。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完成后,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逐级转发批复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统一刻制。
结算专用章式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 号)的规定执行,由村镇银行以法人为单位或经法人授权,自行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并配发。第八章 支付结算业务信息报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全面、完整地掌握辖区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状况,保证支付结算业务信息报送质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报送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银办发〔2005〕341 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结算业务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银办发〔2009〕257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76 号)要求,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支付结算业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支付信息报送工作,所报送支付结算业务信息包括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及支付信息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支付结算业务报表及分析材料。支付信息分析材料要求内容反映全面、重点突出、主要观点需有数据支持及实例佐证。
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报表于每季后2 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并随支付结算业务报表编报《报表说明》。支付信息分析报告于每季后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及开办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所提供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严禁提供虚假资料。发现以欺骗式方式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和开办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强制其退出支付系统相关业务子系统、取消或停办其开办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加入支付系统并开办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将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并对其主要出资行、代理行增加发起村镇银行支付结算业务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之前已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准备金管理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之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对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批准提现。对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村镇银行提供账户服务的开户行,人民银行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镇银行严重违规业务行为进行处罚,直至采取强制退出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子系统,取消开办支付结算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办本办法所包含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村镇银行,应于办法发布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补报相应手续,如不执行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理。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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