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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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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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共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5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基础,是引导、推动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围绕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坚定不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的经营机制、管理体系以及国有企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在应对市场挑战、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区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资不分较为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需要进一步确立;多数国有企业规模较小,产业发展层次较低,布局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部分企业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国有资产监管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国有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积极贡献。
3.基本原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战略决策,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积极探索、稳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牢牢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条主线,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坚持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和力度,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4.主要目标。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国有资本整体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打造一批优强大企业集团。
--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董事会建设更加规范,派驻监事会实现全覆盖,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推行,人力资源、劳动、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健全,企业的经营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统筹协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不断健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若干服务于自治区战略目标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发展质量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80%以上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国有骨干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产能合作、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明显增强。
--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培养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企业家人才队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5.合理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根据不同领域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现状,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特定功能类和商业竞争类。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实行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入融合。
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主业主要分布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储备等行业和领域。这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的主业主要分布于文化、军工、电网、铁路、石油天然气、电信、邮政、烟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基础共性技术研究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政府各类平台公司。这类企业以服务国家和自治区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为主要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主要分布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这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经营,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企业功能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6.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国有资本投入,优化公益性业务资源配置,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推行股权多元化改革,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加强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运营成本、安全生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和考核,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7.推进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优化国有资本投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进产业重组整合。具备条件的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资本控股的形式,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推进网运分离、独立运营,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接入。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分类考核。制定自治区国有林区改革实施方案。推进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党委、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制度,推动主管主办制度与出资人制度相衔接,促进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效果质量的考核。
8.推进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重要骨干企业的集团层面或一级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实体公司的形式,也可以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集团下属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通过市场机制淘汰没有竞争优势、长期亏损的企业。对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引领产业行业发展能力,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9.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推进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全面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开展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等部分股东职权。强化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董事会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制定自治区直属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建立对董事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董事的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障董事会决策权和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10.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档分层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对公益类、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规模、背景、历史沿革等,对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按照不同的档级分别管理,对企业董事会、党委、监事会和经理层领导人员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逐步推进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退出机制。制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制定与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11.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内部建立与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多种方式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履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批程序,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定自发薪酬。落实《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12.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分级分类的企业员工市场化公开招聘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规范》,依法规范企业各类用工管理,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完善企业员工流动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的薪酬分配,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制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3.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制定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关于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置的统一要求,制定自治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并试点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盟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少的盟市可在相关代理履行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加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牌子,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从公共管理职能中独立出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建立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14.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和新组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以及各级政府历年投资各类企业形成的国有权益纳入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制定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办法。加快推进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与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具备条件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部分特殊性质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管理,并执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15.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按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的原则,明确条件、程序和步骤,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打造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平台。支持核心业务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拥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发展潜力、市场化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强、具备资本运作能力、无重大历史负担的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16.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制定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意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总体要求,着力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优先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加大国有企业重组力度,使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清理退出一批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处置休眠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落实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大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依托“互联网+”,着力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开放式“双创”平台,汇聚企业员工和社会创新力量,激发企业创造活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有效压缩管理层级。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国有企业之间互联互促互保互助,支持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增强竞争能力。
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17.加大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为目标,积极引入中央企业、其他省区市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境外企业等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竞争类企业改制上市,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机制。
18.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受让国有产权,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收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剩余资产。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对非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对适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企施策、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
19.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开展多种类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逐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国有资本加强与区内外具有相关优势的产业资本进行合作对接,与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形成完整产业链。制定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意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组合引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投资,实行市场化经营运作。在金融、电力、交通、资源开发、公共事业等领域,加快向非国有资本推出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利用公开的信息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经常性对接渠道。
20.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在主要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允许员工个人直接出资入股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允许国有企业改制引入外部投资者或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同步引入员工持股。优先支持人力和技术资本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等持股。规范审核、评估等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有序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六、强化和完善监督机制
21.完善监督体系。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和纪检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2.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职权划分,明确内部监事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法律、财务等部门重点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权力滥用。强化企业内部流程控制,推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内控制度,创新监督方法。建立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重要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必要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23.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加强人大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针对企业的资本、产权、财务预算、规划发展、改革改组、负责人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等重点方面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强自治区政府派出监事会管理力量,逐步实现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企业派驻监事会监督全覆盖。建立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听取派出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开展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企业负责人离任必审,将离任审计和任期审计相结合,加大纠错问责力度。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综合运用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24.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国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制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借鉴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标准,推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等信息,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行权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畅通人民群众反映国有企业问题的渠道,认真处理公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5.严格责任追究。制定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对已经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持从严治企,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依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26.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积极探索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好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大型骨干企业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董事长或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设立1名专职抓企业党建工作的副书记。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科学确定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管理模式。
27.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和廉洁关,创新选人用人方式,选好配强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强化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纪委书记、总会计师一般实行交流任职。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为载体,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大自治区直属骨干企业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促进国有企业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
28.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八、形成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合力
29.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各类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落实以国有划拨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入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土地出让价扣除补缴土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原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补缴土地价款可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解决国企改革其他遗留问题。设立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专项基金,支持企业改革重组。研究完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的财税政策,对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国有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国有产权公开有序流转,将国有产权交易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价格管理、土地流转、国资监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优化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服务企业发展。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人员安置、医疗和养老保险接续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30.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自治区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以企业为主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国有企业办医院、幼教、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离移交,逐步落实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等政策措施。新改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妥善解决好历史包袱,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转岗职工。
31.强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落实。自治区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资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改革创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共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新闻发布,营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建立改革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改革探索。
各盟市要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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