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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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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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8月23日,厅发〔2016〕25号)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到2017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6年8月23日,厅发〔2016〕25号)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全部摘帽,到2020年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全部摘帽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参照《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和《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方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旗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更新、动态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盟市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五)扶贫项目。考核“三到村三到户”、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等项目实施情况,贫困嘎查村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盟市总结。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对照与自治区政府签订的减贫责任状,就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及群众满意度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督查验收。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盟市开展专项督查验收。
(四)数据汇总。自治区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牧区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督查巡查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五)综合评价。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盟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六)沟通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盟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旗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中央和自治区督查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整改不力和涉及违纪违法的;
(七)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盟市,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约谈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盟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盟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盟市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办理工作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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