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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0〕13号2000年9月2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全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内党发〔2000〕13号 2000年9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促进我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小城镇的重大战略意义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党中央在新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好这一战略决策,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城乡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带动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解决当前内需不足和产品相对过剩的状况;改变农牧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全面提高广大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和科技文化水平;改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和自治区跨世纪战略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思路
全区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战略,以旗县城关镇和具有经济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城镇为重点,形成星罗棋布、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小城镇网络,全面带动和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体要抓好“四大重点”,完成“八项任务”,实现“三大目标”。
四大重点:呼、包二市卫星城镇、乡镇城镇化示范区、重点旗县城关镇和中心小城镇建设。
八项任务:城镇规划体系建设、中心小城镇扩容建设、小康住宅工程建设、商贸市场体系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网络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以及生态环境建设。
三大目标:通过全社会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实现全区小城镇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的目标。
三、切实搞好小城镇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布局”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出发,结合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农牧民达小康、农牧业产业化、区域经济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和要求,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因地制宜、着眼长远、适度超前的精神,抓紧编制地区性小城镇发展布局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激活现有小城镇资源,盘活现有公用基础设施存量,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统筹安排小城镇布局及各类建设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乱铺摊子和贪大求洋。为重点支持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大的中心小城镇加快发展,可因地制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将规模过小、不适宜发展的乡镇并入中心小城镇,扩大规模,促进发展。切忌盲目攀比、照搬照抄和千篇一律,注意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点的人文、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
编制小城镇规划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
四、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发展能力
突出抓好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点是镇区道路网络、供排水网络、热力供应网络、交通网络和电力电讯网络及各类市场、生活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配套程度和综合服务功能。
逐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和质量。要组织引导科技力量开展建筑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注意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当前要着重抓好技术标准、新能源利用、小型净水设备、污水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为增强小城镇的经济实力,促进小城镇的规模化发展,要大力培育可以带动小城镇发展的产业。(1)以市场为导向,着力培育各类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及能源、原材料加工等支柱产业。(2)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鼓励各类企业、专业市场、合作经济组织、农畜产品加工基地以及农牧业科学示范园区等向小城镇或镇区附近集中。(3)新办乡镇企业和公益事业等项目要尽力安排在小城镇或镇区附近。(4)吸引大中城市企业或相关的生产基地、车间、分厂向本地区小城镇转移。(5)支持大中城市的商贸企业在小城镇开展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和农畜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6)充分发挥本地区草原、森林等资源和人文景观的优势,完善旅游服务设施,积极发展观光旅游业。(7)支持、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在小城镇创办为社区服务的经济文化实体。
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小城镇建设
各地要按照经济规律,引入市场机制,广纳社会资金,逐步走出一条政府组织引导,依靠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1)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鼓励、支持、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其它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2)凡能够取得投资收益回报的各类基础设施,都可合理确定价格,以个人独资、外资、合资和股份合作以及租赁等形式,实行有偿转让。(3)大城市周边的卫星城镇或相邻小城镇之间的某些基础设施,凡能够共享、共建或具备共享、共建条件的,要支持、鼓励并积极协调,促进其共享、共建,提高投资效益。
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力度。(1)自治区每年筹集不少于2500万元的资金,作为奖励性补助,重点用于能够带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质量高、效益明显的中心小城镇。各盟市、旗县每年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择优补贴重点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2)有条件加快小城镇建设的乡镇,每年用于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3)各级财政奖励性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与城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重点支持镇区道路、供排水、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挪作他用。(4)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事,管好用好资金,严禁铺张浪费、搞楼堂馆所。
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拓宽信贷服务领域,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1)根据小城镇建设的实际要求和特点,增加信贷品种和贷款数额。(2)完善信贷管理办法,拓展担保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小城镇建设搞好服务。(3)对有稳定收入的农牧民进镇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信贷要积极进行试点,逐步推开。
凡进入小城镇从事开发、建设、经营的企业、个人及外商,都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兴办工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方面的优惠。
六、完善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小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镇区土地,通过挖潜、改造和迁村并镇,提高土地利用率。开发新区要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废弃地,严格保护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和用地计划及指标,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小城镇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实行级差地价政策,公开招标或拍卖。在确保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经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小城镇的建设与开发,也可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指导下的土地市场流通机制。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因生态移民和迁村并点需扩大规模的小城镇,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考虑。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吸纳小城镇建设资金、土地资源配置和使用的优惠政策。(1)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改造占用土地以及进入小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农业园区的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占用土地,要在土地税费上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建设行政部门商国土、地税部门制定)。(2)允许投资者以土地作价入股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对合作十年以上的域外项目,前几年可不分土地作价的股份红利。(3)开发投资企业应交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收取的部分外,纯属地方性收费经过批准可予减免。
七、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为鼓励农牧民进住小城镇,在小城镇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均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办理城镇户口。要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违法收费,使进镇人员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进镇落户的农牧民,可以保留其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允许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但宅基地不得有偿转让。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牧民的土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为吸引人才和建设资金,要逐步实行小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政策和优惠政策。(1)对区内外自愿到小城镇从业的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愿意落户的,可办理城镇户口。(2)凡愿留在小城镇的区内外大中专毕业生,不论有无就业岗位,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城镇户口。(3)凡到小城镇投资开发、经商办厂的人员,可就近在中心城镇优先办理落户。(4)凡投资20万元以上购房或建房者,可享受3--5人落户的优惠待遇。
八、深化改革,完善小城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积极探索新型小城镇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小城镇政府统筹管理、综合协调职能。(1)小城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公共行政和公益事业,集中精力搞好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驻镇单位,除人事任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外,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2)小城镇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置相应的专管部门,择优选用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公务人员。(3)小城镇党委、政府组成人员中,至少要选配一名熟悉城建业务的同志担任领导职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及“调动县(市)、镇两个积极性”的精神,各地要尽快理顺旗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完善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1)对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重点小城镇要明确小城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2)具备分税制条件的旗县,在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地方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全部或大部分留给镇级财政。对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其它小城镇,要在协调旗县(市)、镇两级财政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收支基数,逐步建立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3)凡从小城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要重点用于小城镇市场建设和维护。从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足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及房地产开发税等按规定留用部分,要专项用于发展小城镇。从小城镇收取的公用事业附加费,要专项用于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建制镇要足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全部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九、切实加强小城镇的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在小城镇建设和管理中,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机制,依法行政。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行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干部和居民,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努力提高小城镇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引导小城镇居民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科学精神和学科学、用科学的风气,形成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物业管理,搞好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小城镇居民的文化生活,用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小城镇的思想文化阵地。
十、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1)根据本意见精神和本地区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规划、计划、方案和相关配套的具体政策,并要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常抓不懈、务求实效。(2)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加强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指导和典型示范,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3)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旗县(市)、苏木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定期督促检查,以求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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