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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7]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7]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强做大,为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我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的战略部署,围绕四川省金融工作局“五千四百”计划,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利时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借助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创造条件赴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
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企业达8家以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产权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达200家以上;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自2017年起每年比例不低于10%,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优势企业。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
(一)重点支持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鼓励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规范经营和法人治理。对已与证券公司(或交易场所认可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经过股份制改造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2.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进行改制、规范过程中新增加税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缓缴税款业务。
(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1.对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费用补助。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不再重复此项补助。
2.积极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对改制重组、兼并重组的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除国家规定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均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应大力支持并指导企业办理上市挂牌环评手续。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泸州,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1.市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成功上市,募投项目在本市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
2.对以收购、借壳上市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并满一年,按迁入公司上一年度在我市入库税金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和规范发展。
1.支持我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2.支持我市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特色板块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补助,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未收取挂牌费的企业不再给予该项补助。
3.我市企业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到新三板或主板,享受差额补助。
(五)推进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等途径开展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并投入本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借力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泸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进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落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并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发改、经信、人社、税务、工商、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国资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需办理的变更手续、证明性材料等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专项经费,加强工作力量,建立考核机制,出台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扎实推进辖区内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二)完善梯队培育机制。
各县(区)、园区要将辖区内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特别是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的企业,纳入企业后备培育库。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企业后备培育库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建立起“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队培育机制。市金融办要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有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培育计划,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开展分类指导服务,引导企业正确定位,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
(三)建立完善“三库一平台”。
市金融办要积极建立企业资源库、中介机构库、专家咨询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为企业搭建与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支持具有保荐资格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上市成功率、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综合信息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及时通报各类中介机构的业绩和服务水平。
(四)实施要素保障倾斜。
拟上市挂牌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备案或转报手续,优先办理环评、规划、节能评估等手续。优先保障电力、科技研发等要素资源供给。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公司享受我市金融创新相关扶持政策,改善金融和信贷融资服务。
(五)加强宣传培训。
金融(上市)服务部门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发展政策法规、相关要求及成功案例的宣传,调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媒体,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与四川省金融工作局合作,定期开展送金融走基层活动,加深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
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和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县(区)、园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2017年9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泸市府发〔201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规定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的原则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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