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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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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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合规风险,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建立以风险防范为核心,以监控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合规风险,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建立以风险防范为核心,以监控、预报、防范和控制为主要环节的反洗钱监管体系,落实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预警组织机构由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执行小组三个层级组成,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㈠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 组织、指挥本辖区的预警处置;
2. 审定、批准辖内预警处置预案;
3. 协调跨部门预警响应实施中的各项事务。
㈡协调小组由反洗处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执行小组工作。主要职责为:
1. 确定事件的原因及程度;
2. 确定预警事件级别;
3. 向领导小组报告预警事件;
4. 组织指挥预警事件的处置工作。
㈢执行小组由反洗钱处人员组成,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为:
1. 贯彻执行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 负责反洗钱预警制度建设;
3. 负责对预警事件进行判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反洗钱预警预案的具体执行;
5. 收集有关情况,确定为预警事件的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章 反洗钱预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内部要求或情况通报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等各方面信息,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风险判断、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帮助金融机构预防和规避风险,对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手段的行为。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行)包括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人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以及人行各旗县支行。
第六条 预警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
㈠特别重大事件(I级)
1. 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务院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跨金融行业,能影响整个行政区域的,由人民银行与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3. 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4. 其他地区已出现,已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预警事件。
5. 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㈡重大事件(Ⅱ级)
1.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求各盟市中心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对地区和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社会性影响的事件。
3. 所涉及盟市人民银行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盟市、跨部门协调的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㈢较大事件(Ⅲ级)
1.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要求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对多个旗、县、市(区)或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事件。
3. 所涉及旗、县、市(区)人民银行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旗、县、(市)区或本地区跨部门协调的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㈣一般事件(Ⅳ级)
下列情况为Ⅳ级事件:
1. 人民银行旗县支行所在地发生的事件。
2. 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金融机构事件。
当事件等级指标交叉、难以判定其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以防止风险的扩散,当事件的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提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七条 根据预警信息来源,反洗钱预警分为以下三种:
㈠人民银行监管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内部情况通报或自身的监管过程获知风险范围及类型,从而对相应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㈡行业监管机构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与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换获知风险,从而对相关行业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㈢其他渠道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收集新闻媒体报道、接收举报等方式获知风险,从而对相应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㈠反洗钱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其他渠道收集的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㈡中国人民银行区内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预警信息分析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预警,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有关事件处置的准备。分析手段为运用反洗钱业务综合系统中的数据,结合系统外部数据,拟合计量分析模型,对所有数据进行结构变化和时间趋势变化分析。
第三章 预警处置流程
第十条 反洗钱预警的报告要求如下:
㈠执行小组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认为需要进行上报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后者视情况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现象、可能的影响范围及初步分析报告给领导小组。
㈡报告主体、客体:报告人为各系统管理员;受理人员为协调小组和领导小组。
㈢报告形式: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会议、邮件、书面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用口头报告方式,做好记录工作,待应急处理完毕后,再填写相应的表格。
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风险机构筛选、风险程度预测、风险范围预测等在内的所有事件发生的现象和过程的描述,可能对各业务系统和其他方面造成影响的程度、范围和时间,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并对事件作出初步分析。报告要迅速、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反洗钱预警通知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㈠电话通知预警,金融机构接到人民银行电话通知后,首先应做好电话记录,详细记录可能的风险强度、存在的地域范围、有风险的产品等信息,其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十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措施落实报告,其间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㈡书面通知预警,金融机构接到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预警通知书》后,应在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措施落实报告,其间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㈢现场检查预警,人民银行分支行在经分管行领导的同意后,对存在风险较大、风险点较多的金融机构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的方式预警,接受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反洗钱预警事件分析及级别确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预警制度,明确启动预警机制的指标、预警方式及预警层级,根据当地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对不同程度的风险采取适当的预警方式。
㈠事件分析。执行小组首先汇总预警信息和相关资料,初步估计预警事件程度,之后上报协调小组,并由后者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
㈡事件定级。执行小组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预警事件作进一步的分析,确定预警事件性质、影响范围、程度、参照事件定级描述,提出事件定级意见。
㈢事件上报。执行小组根据事件分析结果确定事件级别,并由协调小组向领导小组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处置流程。
第十三条 预警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事件处置工作,上级人民银行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根据事件等级分级,其响应也可以相应地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II级响应(重大事件)、Ⅲ级响应(较大事件)和IV级响应(一般事件)等四级。反洗钱预警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㈠预警的触发:人民银行分支行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判,以评判结果作为触发预警流程的依据。
㈡预警的启动: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相当风险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启动反洗钱预警工作,对金融机构发出反洗钱风险预警。
㈢预警的实施: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预警通知方式,对辖内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预警措施,并跟踪落实金融机构的整改状况。
㈣预警的评估:在人民银行分支行采取反洗钱监管措施或金融机构整改后,重新对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对于仍有相当风险的机构重新触发反洗钱预警机制。
㈤预警的停止:当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后,认定该机构符合反洗钱监管要求的,停止本次反洗钱预警。
第十四条 反洗钱预警完成后,对预警事件的评估和改进。
㈠事件处理完成后,执行小组分析事件原因,提交评估报告上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结论,执行小组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处理流程和处置方法进行修订。
㈡事件原因分析。执行小组分别对各系统做原因分析,结果上报协调小组。
㈢事件评估及改进措施。事件处置后,协调小组、执行小组应对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给出合理的评估,同时根据事件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事件发生的对策。
㈣总结汇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及处置过程编写总结和典例,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汇报。Ⅰ级事件应将总结材料报上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人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依照本制度制订细化办法和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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