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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6〕51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
(内民政发〔2016〕51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5〕2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要求,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为重点,统筹农村牧区低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坚持制度创新和制度衔接相结合,加大投入和精准施策相结合,兜底保障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合力推动自治区到2017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保障制度兜底脱贫。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16〕33号),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扶贫标准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使其共享在生活保障、产业扶持、资产收益等方面的政策帮扶。“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增幅不低于6%的比例提高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到2019年,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年人均4000元,使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二)提高农村牧区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加快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特困供养人员普查,逐人逐户建档立卡,确保将符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投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和支持力度,确保按标供养。加强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区农村牧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60%以上。(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三)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街接。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政策衔接。协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落实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和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政策,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从2016年起,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本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较为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综合救助能力。(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健全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农村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各级妇联、残联设置的联系点拓宽救助信息获取渠道,及时发现救助线索和受理申请。扩宽临时救助范围覆盖,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特别救助金制度,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重大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特别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作用。(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救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处室,下同)
(五)配合做好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4〕1055号)文件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资助低保家庭子女、孤儿的审核认定工作。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住房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工作。依托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配合做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精准认定危房改造对象。加强因灾倒损农房建设,通过争取国家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等途径,资助受灾困难群众完成重建任务。(责任处室:社会救助处)
(六)加强对因灾致贫人口的生活救助。全面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不因灾致贫返贫。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旗县(市、区)应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演练,加快推进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减灾救灾工作水平。落实受灾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查灾核灾机制,严格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流程。加强与扶贫部门、保险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动农村牧区住房灾害保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进一步转移灾害风险,拓宽灾害救助及损失补偿、赔偿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受灾群众灾害损失。(责任处室:救灾处)
(七)进一步提升优抚安置工作水平。规范完善抚恤补助按比例承担机制,不断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力度,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实施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逐步提高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分类实施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稳妥推进军休干部住房、医疗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服务管理模式。加强优抚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时期,维修、改扩建优抚医院6所,光荣院34所,使孤寡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新建、改扩建25处军休服务中心(站)。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加强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和有劳动能力优抚对象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帮扶、就业扶持和创业指导,帮助退役士兵和优抚对象优先脱贫、率先致富。(责任处室:优抚处、安置处)
(八)健全完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养老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在全区70%的旗县(市、区)建设1所综合老年养护院,使苏木乡镇中心敬老院、光荣院床位数达到1000张,农村牧区养老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000个,旗县中心敬老院数量达到400所。到2020年,使全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持续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改革,继续总结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养老和锡林郭勒盟牧区养老经验做法,引导分散供养以及其他贫困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推动农村牧区养老机构覆盖范围由特困供养人员向全体贫困老人拓展。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市场承接主体培育,加大养老协会、养老志愿者队伍培育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贫困老人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责任处室: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民间组织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15〕64号),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农村牧区“三留守”人员进行摸排,尽快在自治区民政厅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库,在旗县级民政部门建立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形成家庭、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全面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技能培训、产业帮扶、就业扶持、政府购买公益岗等脱贫攻坚项目。改进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逐步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全覆盖,不断丰富完善农村牧区留守老人和残疾老人的救助制度和措施,使他们在摆脱贫困中得到更多关爱。(责任处室:社会事务处、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救助处、老龄办)
(十)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指导各地制定出台“两项补贴”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实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在抓好现有制度落实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市、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加强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协调,逐步提高“两项补贴”标准,力争使两项补贴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积极推进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系统管理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责任处室: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一)促进慈善事业与脱贫攻坚对接。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93号)为契机,发挥慈善工作在促进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慈善帮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定向帮扶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组织有慈善意愿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对口帮扶贫困嘎查村或贫困户。继续抓好慈善项目实施,持续开展慈善助学、助医、助老、助残等活动,帮助贫困户度过生产、生活、求学和医疗难关。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扩大慈善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在社区、慈善超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设临时捐助点。(责任处室: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慈善总会办公室)
(十二)持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32号),切实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推进力度,改善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基本服务功能,优先支持异地搬迁安置区配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优先发展与农村牧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到2020年,使全区农村牧区社区总数达到3000个,农村牧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达到50%,社区信息化平台覆盖率达到40%。大力培育、引导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经济协会、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供给,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责任处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十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结合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进程,动员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对接,通过资金扶持、项目扶持、智力扶贫、技术扶贫等措施,帮助贫困嘎查村或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发挥其促进经济产业化发展、带领有劳动能力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项目增加收入的积极作用。配合发改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开展扶贫公益活动社会组织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责任处室: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民政厅成立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组成单位为社会救助处、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办、慈善总会办公室,组成人员为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社会救助处,组成单位各派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对接、调度督导、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抓好统筹协调,确保当地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密切工作协调。建立民政厅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协调会,及时贯彻自治区和厅党组工作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相关处室每月调度1次各地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反映情况,督导各级民政部门抓好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密切协调,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及时反馈地方情况,做到上下协调,合力攻坚,同步推进。
(三)抓好宣传报道。民政厅相关处室(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将各盟市民政部门的工作情况报送厅脱贫攻坚工作办公室。厅脱贫攻坚工作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各地工作进展、创新性工作举措、重大工作成果等情况,以信息专报、经验交流等形式报送厅领导、自治区扶贫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经验成果,报送民政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协同厅办公室,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创新举措、成果经验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形成良好氛围和积极态势。
(四)落实工作责任。民政厅相关处室(局)、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落实方案计划,明确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脱贫攻坚民政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的责任落实,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民政厅将脱贫攻坚民政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评估范畴,评估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民政工作任务。各盟市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5月30日

评论

黑白配男生女生配

我们都快活不了,了我们的牛棚补贴上那儿去了

5天前

烈焰灬红唇

落实到位才算数

5天前

本人已死有事烧纸

防止出现中间商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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