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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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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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函[2012]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函[2012]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整体水平,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随着政府“156”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公共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消防安全管理任务日趋繁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加上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城乡区域消防事业发展不平衡等瓶颈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现结合《泸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一)落实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要建立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定期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要加大消防投入,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消防工作保障水平,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具体的管理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安监、工商、质检、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予以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进行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相关部门要互通执法信息,形成督促整改隐患的合力。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并力争在2012年底基本达标。要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应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实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护保养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等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以及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电气防火等项目的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并将评估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吊销其准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探索建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外保温材料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
(二)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分类管理。认真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在不同地域、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下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分类管理。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和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推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生命通道实时监控平台。探索完善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来源,加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统一管理。边远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着力夯实乡(镇)、村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场镇、居(村)民自建房和小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不断创新农村消防工作模式。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要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租赁用地企业、边设计边报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连片村寨等为重点,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布局、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联合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定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四)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奖金,各区、县全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
三、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推进农村、社区“网格化”管理。推行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中网格”,以街区、居住小区、村组为单元划分“小网格”的三级“网格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分别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及其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大网格”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消防工作的行政领导,成立由安监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和社区、行政村、辖区重点单位等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划片、分包、定人”责任制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和消防工作逐级汇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国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中网格”中,村委会和居委会是消防安全自治管理主体,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充分发动社会单位、楼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整合治保、巡防、保安、消防志愿者等基层力量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负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同时,建立完善各类单位、场所、居住小区、农村院落等的消防安全基础台账,并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消防安全情况。在“小网格”中,由街区较大单位的负责人、楼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村组长等组成消防安全联络员队伍,组织制订防火公约,发动群众开展消防安全自防自救。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网格化”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工作。2012年年底前,全市70%的街道、乡(镇)以及社区、行政村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域覆盖。
(二)实施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制订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督促其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等管理措施。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档案,实时记载其消防动态管理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实行火灾风险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12个月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督促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2012年,完成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试点并在全市推行。
(三)推行行业、系统“标准化”管理。结合行业、系统特点,总结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行业、系统消防标准体系和管理机制。各行业、系统要大力开展消防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评并将结果纳入行业管理范畴,作为评定星级饭店、等级医院、文明市场和质量认证等的重要依据。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充分发挥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评价、引导和规范作用。
(四)探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订出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全面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推动消防科技创新及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科技工作整体规划和宏观管理,将消防科技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消防科技人才,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生命通道远程监控系统和高层、地下建筑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的研发,积极开展科技支撑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建立健全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推广消防安全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四、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
(一)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全、深度不够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2012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应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应完成所辖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乡和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和村庄应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已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必须严格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内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二)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市政、通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加快消防站建设,2015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有公安普通消防站,重要的化工基地、能源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文物和文化旅游景区等区域要配建适宜的消防站。加快消防供水系统建设,2013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要基本达标;有天然水源的城市,2015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消防取水码头。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5年年底前有公共供水管网的乡和村庄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没有公共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待遇。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者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及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地要制订并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队标准、队伍管理、执勤模式、工资福利、经费保障、激励机制、职业资格上岗、再就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各类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执勤训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中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大力加强市、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执勤、训练、装备、基础设施和生活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推动实施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和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加快推进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基地建设,并在《泸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五)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建有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保障消防队伍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公安局、财政局要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研究制订市县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明确市县消防装备建设目标和工作要求,并作为督促检查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泸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大消防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力度。各地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五、强化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划、计划,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平台和队伍建设,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网络化、常态化。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消防工作动态,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活动,深入推行“家庭消防安全”活动、“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到2015年,城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积极探索利用微博、互联网、手机、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新兴传媒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不断提高消防安全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积极发动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学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切实加强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宣传服务。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制订并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防火公约,确定专人负责。所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都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加强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发展。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重视并发挥继续教育的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教育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深入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2012年年底前,所有负责消防工作的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完成两年轮训一遍的目标。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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