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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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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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6〕2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抢占大数据发展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16〕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抢占大数据发展先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大数据产业链及特色应用优势,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按照打造“百亿企业、千亿产业”的要求,制定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并重,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进,在扶持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发挥区域经济的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优化投资环境,整合优势资源,提升我市大数据企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大数据相关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培育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骨干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其中,100亿元以上(含)企业2户,30亿元以上(含)企业5户,20亿元以上(含)企业9户,10亿元以上(含)企业18户,超亿元的企业43户;大数据企业整体发展水平进入西北地区先进行列,西部地区中位居前列。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每年整合安排大数据产业建设类预算资金不少于2千万,扶持推动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大数据基地、数据中心等项目建设;大数据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扶持;税收奖励;专业人才培训补助;大数据企业资质认证奖励;鼓励政府、企业及个人购买云平台及大数据技术服务;企业开拓市场宣传补贴等。其中对承担市或市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或配套。
1.加快实施《兰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推进大数据基地项目、大数据交易中心项目建设,支持中国移动“丝绸之路西北大数据产业园”等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大数据应用服务园区。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大数据龙头企业,汇聚一批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加工、应用等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创新型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大数据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消费、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等领域新兴业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兰州新区、各县(区)政府)
2.每年从本地大数据企业中选择10-20个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给予产业化发展扶持。对于赢利能力强、在国内外行业市场树立了品牌的产品,可以连续得到扶持,单个产品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3.对于新设落户我市的大数据企业经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局认定后,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为标准,在两年完整纳税年度内,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合局、市大数据局)
4.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5.对于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并实现缴税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并实现缴税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
6.支持在兰高校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开展大数据专业人才的普通教育,形成批量、高素质的大数据专业人才资源,满足大数据服务业发展需要。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符合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人员开展大数据技能培训活动,可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涉及大数据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经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培训费用直接补贴到定点培训机构。对中、高层次软件和服务外包技术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讲学和工作给予重点资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7.支持行业领军人才承担大数据重大科技项目,为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可以在评选期间积极参加领军人才的补充选拔工作。对引进的大数据产业创新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引进的大数据实用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大数据企业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在市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入学就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8.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购买云平台服务及大数据技术服务。通过给予云平台及大数据企业资金补贴的方式,或对购买云服务及大数据技术服务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直接给予补贴的方式,让全社会享受到价格低廉的云平台及大数据技术服务,刺激此类技术消费,培育一批安全可靠、服务一流、商业运营成功的专业云服务与大数据企业。(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9.对大数据企业取得的各类资质进行奖励。2016年起,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奖励10万元,获得CMMI4级奖励20万元,获得CMMI5级奖励30万元;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3级奖励5万元,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奖励10万元,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级奖励30万元;获得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乙级奖励20万元;获得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甲级奖励30万;获得ITSS(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成熟度评估)4级奖励10万元,获得ITSS3级奖励20万元,获得ITSS2级奖励30万元。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12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0.获得国家、省、市项目支持的大数据类产品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对展位费、宣传费原则上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在国内行业主要刊物上刊发产品广告,并能产生销售实绩的,原则上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开展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等活动,注册和申请通过后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以上企业活动均需经过市大数据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再予以补贴。(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1.鼓励大数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研政产”合作。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2.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二)提供金融支持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银、政、企合作的方式,充分吸收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投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市场前景看好的大数据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13.充分利用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小微型大数据企业积极争取每户20-5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30%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充分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模式,共同解决小微型大数据企业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支持诚信纳税小微型大数据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对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合计5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银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4.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项目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大数据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向大数据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制定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给予鼓励。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做好兰州银行、甘肃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
15.发挥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用,按照政府贴息、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中小型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具有一定产业关联的大数据企业的资产重组,组建以资产为纽带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其所培育的关联企业群,将整体视为重点企业,对其申报的重点项目由市大数据局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倾斜扶持。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型大数据企业,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后,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给予银行贷款担保,并对贷款利息给予适度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委)
(三)扩大市场需求
16.政府采购推动。鼓励我市大数据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属各级部门凡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创新信息产品并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对大数据企业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17.项目服务本地化推动。组织本土大数据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府推进的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农业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等各类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尤其是本市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升级便利因素,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和信息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企业承担实施。各级政府部门对外提供服务的各系统平台的网络维护、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外包给本地大数据企业实施,解决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更好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8.推进大数据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智能制造,以大数据技术促进绿色生产。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加快推进服务业信息化,完成通信服务升级,提高电子支付效率,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交通、智慧气象、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电网等加速发展。通过深化大数据技术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充分挖掘和释放本地市场。(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四)人才保障支持
19.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引进国内外中高级人才,落实《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实施细则(修订)》(兰发〔2013〕34号),在人才认定、财税金融扶持、项目扶持、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安置、子女入学保障、职称评定、户籍、保健等方面对引进大数据专业人才给予政策扶持。同时,重点培养本土化懂研发、擅管理、敢开拓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大数据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充分利用和提升现有公共实训基地,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支持企业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培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五)加大招商引资
20.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落户到市内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落户到国家、省、市级园区内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500人以上的补助300万元,500人以下至300人补助200万元,300人以下补助100万元,补助费用由市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区)或园区、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21.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兰投资的,除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按照 “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大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经合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22.以大数据产业特别是智能终端产业的整合提升、产业集聚为重点,从供给、需求关联产业的互补等方面考虑,针对产业链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环节,有意识吸引最薄弱环节的企业,弥补产业链缺口,增强配套能力,推动产业集群的核心产业链不断完善,带动产业集群发展、提升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合局)
23.按照“产业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发挥市级领导包抓和产业牵头单位作用,对重点投资商和项目及时跟进、跟踪服务, 积极协调解决项目用地、环评、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和落地工作。(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经合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24.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大数据产业重点示范项目,在用水、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对大数据重点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进行地价评估;数据中心等用电量较大的大数据企业比照大工业用电的政策给予优惠。(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经合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25.对大数据产业园区(含楼宇、基地)建设,配套完善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和移动通信网,实现园区的光纤宽带全覆盖,优先为发展大数据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六)推动大数据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26.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快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实施方案》,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有发展前途、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骨干大数据企业挂牌上市,增强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认真做好大数据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挂牌成功企业予以财政资金补助。不断完善充实拟上市大数据企业储备库,加大上市后备大数据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动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大数据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市级财政按照“新三板”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补助,县(区)级、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局、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三、加强行业服务
(一)开展宏观服务。不断强化市大数据局的行业服务职能,有效协调解决大数据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及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的通知》赋予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信息化重大项目审核、资金使用、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的职能,全面负责大数据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划定扶持企业的范围、制定扶持资金审批程序、确定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向,并由市信息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二)制定发展规划。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并重,提高政府在加快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方面的能力,加强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完善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导,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产业做大做强。在规划的具体实施中,要坚持规划的刚性原则,保持规划的延续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三)推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围绕电子政务、三维社会管理系统为龙头的社区信息化、智慧城市、数字电视、信息家电、信息安全、信息编码、软件工程等大数据领域,特别是围绕大数据开发与应用、软件产业振兴等进一步开展相关的标准化研究工作。本着“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协商一致”等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技术优势,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快标准制定的速度,缩短标准制定周期。逐步建立一套适应时代要求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技术标准咨询与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标准一致性测试机构和标准实施监督机制,确保标准化成果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可并贯彻实施,使其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最佳经济效益。(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四)建立市级部门会商机制。由市大数据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参加,建立市级部门会商机制,定期对全市大数据产业项目的扶持、审核等工作进行交流、研究,以形成合力,共同扶持产业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营造良好诚信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市大数据局要联合工商管理、税务、质量监督、海关、知识产权、人事劳动、物价等部门,借助行业协会力量,规范从业企业合法经营,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环境机制,促进行业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市大数据局要加大对市信息协会的指导、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兰州市信息协会,更好地发挥其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与协同,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组织省、市在信息技术界有学术水平、有丰富行业经验的学者专家和一些企业创始人,对影响全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要决策、重点项目、重要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研究论证、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七)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商标注册、软件版权登记和技术所有权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保护的工作,维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正当权益。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为大数据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八)加强国内国际信息交流。市大数据局、相关行业部门、市信息协会要定期举办兰州国际信息技术发布会、产品展览及交易会等,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为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市场化的优质服务。建立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推动产品售后服务的社会化,利用网络环境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拓展新领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大数据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九)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市民信息意识,激发潜在的信息需求。各新闻单位要加大我市大数据产业重点企业及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以品牌占领市场,以品牌带动销售,以品牌树立大数据企业的形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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