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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对前来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第一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年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在一九九0年前,经申请批准的,也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按第一条减免税规定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第五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用于其它再投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第八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在合资企业内所得工资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的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等,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转为内销时,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外方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督,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收。
前款所述进口料、件,只限于本企业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如用于内销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一九九0年以前外商来开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收的,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八元,其中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五年内免缴。从第六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二元计收。
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土地使用费免缴十年,自第十一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一元缴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应提取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和其他各种集资、社会收费。企业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水电费按计划价计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费按市国营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由市和开发区的物资部门优先安排供应,与本市国营企业同等价格。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组织物资进口。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工程,作为市主要建设项目予以安排,其建筑施工和设备运输,按照本市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销产品,经由连云港口岸出口的,可以优先安排储、运。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工作人员,凭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企业在工作证,在本市及江苏省内,其食宿、市内交通和邮电等费用同国内工作人员同等价格收费,并可以支付人民币。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贷放。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由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二十一条 外商以租赁方式向开发区企业提供设备物件,其取得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生产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所得的租赁费可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享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评论

千载空悠

转发了

1小时

£終究↘是戏彡

每人发5000元消费券,生意肯定好

5小时

ー個亽遠行

江苏应该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对拿底养老金的人实行免费养老。

半年前

倒影陪我走

说了那么多全是水中月!百姓的住房,医疗,养老,教育这四大样保障到位谁不愿意消费?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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