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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7]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乐府发[2017]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川府发〔2016〕13号)及《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紧扣“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国资强、经济活”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包容发展。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既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
(二)坚持市场导向注重效率。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的基础上,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多种方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确保各类资本相互融合、有进有退、规范流转。
(三)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统筹谋划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审慎稳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市场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是制度建设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关系清晰、主营业务相对独立、市场化程度较高、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持续推进,实现3一5户市属国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新增2一3户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市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围。
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合理设定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项目,以及关系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如市国资公司、市保安公司、市公交公司等企业;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可以保持相对控股,如市交投公司、市城投公司、峨眉山旅游集团公司等;对充分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国有资本要结合企业实际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如嘉粮集团公司、相关房地产公司及建筑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新设立公司或新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
(二)拓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途径。
1.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设立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
2.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贫困地区IPO绿色通道以及国内资本市场,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采取首发、重组等方式实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整合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鼓励已完成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的公司,依法向公司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
3.鼓励国有资本参股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的项目和资本运作,围绕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金融服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旅游康养等重点领域,通过PPP等模式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鼓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与中央、省属国有控股的各类基金的合作,提升资本运作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属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跨地区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属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解决我市企业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乐山经济协调发展。
4.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在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员工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或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有序进退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规范关联方行为,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三)创新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
探索实行国有资本优先股制度,在保障优先股股东基本权利基础上,对具有一定优势的其他股东让渡部分决策管理权力。探索改制企业根据资产体量和合作方出资规模的大小,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设置为优先股。允许拥有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合理的分期出资等方式,提前介入经营;支持投资者通过附带购买股权的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明晰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做好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决策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订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需市委审议的经市政府报市委审定后实施。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风险和稳定等评估工作。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问题。
(五)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
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严格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变更程序。企业出资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予以核准或备案,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由批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或产权交易作价的参考依据。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和出资人(股东会)决议,及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六)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发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阳光交易。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涉及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应在产权、证券市场等场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各类管理人员或员工参与改制或受让,应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
五、完善监管体制
(一)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
按照《公司法》规定,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层权责分明、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机制。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方式,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和诉求,强化对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选派、考核评价及薪酬等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当制定股东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资合作的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性文件,构建规范顺畅、权责明确的股东合作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应委派国有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国有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层以及持有企业股份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该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切实保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等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依法保证经理层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权。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创新适应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党建工作机制。
以改革创新精神,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灵活多样地推进企业党组织设置,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融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的监督。
有关部门要加大履职力度,监督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严禁任何人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避免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股权变更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容错和责任追究机制。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决策、实施有关改革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给予充分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的责任追究机制,董事、监事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有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及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损失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优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和环境。
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问题,协调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制度规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促进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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