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临汾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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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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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临汾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临汾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把握总体安全观,实施安全五化促发展方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实现临汾经济持续安全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健康红线意识持久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总书记强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一)提高红线思想认识。安全红线意识,是党的为民宗旨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高度体现。安全红线意识,是安全健康领域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必须长久坚持的最高理念。为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345”战略和市政府“12345”工作思路,按照“三个坚决防止”、“四铁”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底线思维,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主体红线意识。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安全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健康工作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安全健康行政执法经费,实施安全健康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健康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市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要至少开展1次安全健康调研指导。县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次深入到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检查指导安全健康工作。乡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次深入到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检查指导安全健康工作。
(三)强化责任主体红线意识。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落实各项安全健康保障措施,设置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班组建设,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必须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必须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实现安全责任全员化、安全健康标准化、现场管理精细化、领导带班制度化、隐患排除常态化、应急措施保障化。
二、安全健康质量建设标准化
安全健康技术质量标准化是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履行了主体责任的基础,要主动谋化,多措并举,大力推动安全健康技术质量标准化建设。
(一)完善标准化体系。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要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标准化责任。对于安全健康质量技术标准化建设,全市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要求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时间进度、具体责任人,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健康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三)加快标准化进度。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化建设验收完成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尚在进行的要加快进度,没有进行的要立即进行。要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典型示范、部门服务的原则。推动安全健康质量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要将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与实施计划按相关规定,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接受服务监督。
三、安全健康隐患治理制度化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准确把握安全健康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伤害预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把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伤害的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把一切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伤害的发生,实现安全健康持续发展。
(一)完善隐患治理体系。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健康隐患治理体系,按照企业基础管理与现场管理的二十四项内容标准,进行逐条逐项落实,彻底消除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伤害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明确隐患治理职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执行严格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工作职责从第一责任人起,延伸明确到各个管理机构、生产车间、队、班组与现场作业的每一个人。
(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为了确保安全健康隐患治理制度的落实,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必须把隐患治理制度与年度执行方案,按照安全相关规定,报送直接安全监管的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建设指南》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四)健全隐患治理机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自律作用,利用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靠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专家学者等社会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部门执法监督”的安全监管服务机制,继续聘请矿山、化工、冶金等各方面的专家,深入企业开展专家会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非治违,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要深化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建立隐患风险责任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四、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范化
(一)加强监管基础建设。市、县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将市县两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安委办主任,同时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推进安全健康重点工作。安委办每季度要通报1次安全健康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组织部门,并抄送下一级党委、政府。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按照 “三监管”、“三必管”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
安委会要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安监部门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副职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健康工作直接负责。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按期制定安全健康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先报送同级政府安委办,由安委办收集汇总报政府统一审批后,再由各部门报本行业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各县(市、区)安委办要将本县(市、区)安全执法计划综合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执法计划审批备案后,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查事故,严肃追责,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察,确保实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范围内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发现情况应依法制止或劝告停止,并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安全健康社会监督常态化
(一)加强教育培训。各县(市、区)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严把培训考核关,凡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素质。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要加强企业员工遵章守纪教育,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培养员工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类安全健康违法违章违纪行为。
(二)加强公示公告。要建立安全健康公告制度,健全重大安全事故和危害状况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
(三)加强诚信建设。严格企业第一责任人承诺制,完善“黑名单”制度,实现与社会诚信系统对接。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
(四)鼓励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安全健康工作,曝光非法违法行为反面典型案例,表彰奖励安全健康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生产经营与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健康工作,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格局。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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