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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实施意见(兰政发〔2011〕126号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1〕126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的市、县区责任,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我市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我市2007年低收入调查的数据和2007年以来各辖区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现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廉租房建设资金筹集
1.廉租房建设按建设责任主体与建设主体相分离,即: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建设主体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建成后的产权归市、县区所有,由县区政府分配,并由市、县政府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2.市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设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县区廉租住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
3.建设资金除国家和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近郊四区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三县一区(含兰州新区)按6:4比例分担,该比例从2007年起执行,其中:市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承建的廉租房属地化分配后仍按此比例负担。
4.资金筹集的渠道:一是由本级财政通过调整预算安排一部分资金;二是融资筹措,资金缺口由县区逐年还本付息。
5.市财政局负责银行贷款总协调,以县区、市城投公司等为贷款单位,按县区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数额,向银行借款,相关县区财政出具还本付息承诺函,谁贷谁还。各县区融资平台公司要主动与银行衔接,积极申报借款。
6.贷款银行为:农行甘肃省分行、中行甘肃省分行、建行甘肃省分行、兰州银行、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等银行。各银行要积极主动与县区接洽,想方设法放贷,确保今年用款在10月底到位。
7.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经济融〔2011〕1388号),组织市城投公司、国投公司、新区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以及各县区城投公司按《通知》要求,抓紧上报,积极争取利用债券融资,按项目资金缺口分级还本付息。
8.市财政局牵头协调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注册上海)租赁融资。
9.兰州国投公司承担建设的4012套廉租住房,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出(预)售的廉租住房回收资金后缺口部分,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资。建成后,按照《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管理。兰州国投公司建设的廉租住房,优先向国有企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保障,职工提出申请,由兰州国投公司负责初审、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签注意见,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公示后审定供给。
10.我市区域内廉租住房暂按13平方米予以保障,各县区各自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按上述标准以丰补欠,对多余的廉租住房进行区域调整,具体调整的房屋套数,由市房产局根据各区实际保障情况确定。
11.远郊县区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需求,积极落实建设任务,尽早保障,市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
12、兰州铁路局系统所属职工应保障廉租住房由兰州铁路局自行建设、配租,所需资金从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上交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解决。各县区应将铁路系统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统计剔除,由其自行保障。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
全市2010年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其中兰州国投公司承建的100套、市城投公司“五一新村”项目建设的100套,除中央、省级补助外,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城投公司在雁儿湾花园项目中配建的165套,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县区财政不配套,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安宁区政府组织建设的35套和七里河区政府组织建设的100套公共租赁住房,除中央、省级补助外,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11年我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全部通过“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建成后无偿交市房产局。将中央、省下达的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1300万元补助资金及今后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全部调整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筹集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三种情况,可区别对待。通过招、拍、挂商业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享受补助,资金由开发商承担;通过协议出让的、特别困难的企业自行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和政府统一组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县区不补助建设资金;商业开发价值高、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棚户区地块捆绑改造的项目,不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补助,产生的收益以丰补欠,利润由政府与开发商按招商确定的比例分成。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于10月31日前将实施情况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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