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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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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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精神,加快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有效整合优化资源,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和辽西北的空间布局,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加工贸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成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提升进出口贸易竞争力,拉动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有效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我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支持。
(三)重点任务。
统一类型。统筹考虑大连、沈阳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和区域范围调整。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
拓展功能。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促进沈阳、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向研发、物流、销售、维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
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发展,融合优化存量,规范运行管理,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有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
(四)实施步骤。
近期目标(2015-2016年)。按照海关总署的部署,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科学规划布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积极推进大连保税区整改工作,推进大连长兴岛综保区、营口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推进沈阳综合保税区区块调整工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市政府)
中期目标(2017-2018年)。有序推进丹东综合保税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申报方案。有序推进辽西北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完善功能,促进当地开放型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市政府)
远期目标(2019-2020年)。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提升进出口贸易竞争力,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拉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
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规划,结合沿海区域、沈阳中部城市群以及东北地区广阔的腹地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布局。
(一)推进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通过整合优化,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发挥功能,提高效益,促进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巩固大连市在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龙头地位。
1.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为契机,整合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大连保税区、大连出口加工区土地资源,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努力实现大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全面升级。(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2.提升大连出口加工区功能。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将大连出口加工区B区和A区进行优化整合,并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3.推进大连长兴岛综合保税区筹备和建设工作,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重大项目落地,为综合保税区获批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二)推进沈阳综合保税区区块调整。做好沈阳综合保税区规划范围调整工作,在总规划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对现有功能区块进行整合。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优势,优化沈阳经济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形成沈阳航空产业、临空产业等产业聚集,促进沈阳经济区利用外资、外贸出口和物流产业的协同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沈阳海关、沈阳市政府)
(三)推进营口保税物流中心升级为综合保税区。以营口保税物流中心为基础,营口港为依托,推动营口保税物流中心升级为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提升以营口港为中心的保税物流功能,促进营口临港产业发展,提升营口地区外贸进出口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营口市政府)
(四)推进丹东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结合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调整区位和丹东港的发展,充分利用中朝边境贸易及东北东部腹地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在丹东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和可行性论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丹东市政府)
(五)完善辽西北地区海关特殊监管服务功能。加快盘锦港、铁岭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争取早日封关运行。积极推进锦州、葫芦岛依托港口和资源优势,在利用好现有的保税仓库等监管场所优惠政策基础上,建立保税物流节点,培育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体系建设,促进辽西北地区沿海和腹地加工贸易、现代物流产业聚集,努力扩大开放型经济体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锦州、相关市政府)
(六)推进在具备保税物流发展条件的地区以及大型企业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积极推进辽阳佟二堡地区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并创造条件,逐步升级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集竞拍、生产、研发、展销、展示、出口“一条龙”式皮草出口产业基地。继续支持大型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满足企业对进出口和仓储物流保税功能的需求。(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各市政府)
三、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结构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区内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技术水平高、增值空间大、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企业入区发展。加快形成产业聚集,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龙头企业带动关联配套企业联动发展,逐步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新格局。积极引导优质的加工贸易增量入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配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延伸产业链。推动区内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促进与制造业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相关市政府)
(二)努力开拓新型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找准业务拓展的突破口,努力开拓新型业务,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的委托加工业务。
1.在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全面推广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加速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加速推进进口原料和产成品分拨配送基地建设;加速冷链物流中心建设,推广冷藏中转业务;加速推进研发与维修中心、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加速申请和开拓启运港退税试点、方便旗(船籍制度)、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转口业务以及离岸金融业务等新型业务和政策。积极争取以黄大豆2号、矿产品为代表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所突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2.着力解决大连保税区内外贸混杂的结构性矛盾,加速实施围网优化升级工作,推行网中网分区管理模式。在做好保税业务的同时,紧紧依托大连新市区建设,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符合区域发展实际和特色突出的产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3.大连出口加工区A区在缩网改造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功能、提升水平。积极促进园区内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增值链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和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载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4.大连出口加工区B区在把握机遇,努力进取,重点围绕英特尔项目的上下游产业和配套产业上下功夫。积极推进英特尔二期项目建设,争取早日投产;积极推进日韩等同类型重大项目入驻园区;积极推进国际物流、配套企业入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经合局、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
5.沈阳综合保税区在升级改造区域信息化系统的基础上,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促进区内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境内外维修等新兴贸易业态发展。创新管理理念,积极引导区内企业有效利用剩余产能,开展承接境内委托加工业务,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延伸产业链。适时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增强区内企业竞争新优势。积极申请在区内建设贸易多元化功能区试点,赋予功能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搭建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桥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沈阳海关、沈阳市政府)
6.申报中的大连长兴岛综合保税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在船舶加工、保税物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和项目上有所突破。(牵头单位:省经合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大连市政府)申报中的营口综合保税区要依托营口港的快速发展,着力发挥国际中转、配送、采购、加工制造、检验检测和维修等功能,为“辽满欧”大通道物流体系建设和辽宁中部城市群、东北内陆城市面向东南沿海、面向国际的物流体系建设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营口市政府)
(三)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方式多元化发展。积极推广和复制上海自贸试验区经验,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的境内外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和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相关市政府)
四、进一步推进通关便利化
(一)建立更加高效的口岸通关模式。加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特殊监管制度措施。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大力推行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监管方式。逐步推广口岸通关无纸化和许可证件联网核查核销。(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快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加快“单一窗口”建设,在已完成“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申报、船舶进出口岸联网核放、舱单申报与跨部门共享以及通关状态综合信息查询”四个项目基础上,逐步实现“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一个窗口、全面查询;一个平台、分类服务;一处修改、全线更新;一次认证、全程通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市政府)
(三)稳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高货物流转效率。按照《东北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系统建设,增加业务需求、数据预定和卡口预警等功能,稳步推进“属地申报”和“口岸申报”模式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一体化工作,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区域与口岸间保税货物流转效率。(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市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省、市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沈阳、大连两市要根据本意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统筹,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取得实效。其他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责任部门,积极推进建设、申报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各项工作进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合局、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政府)
(二)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协作与配合。各级政府要与属地海关、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建立协商配合机制,研究确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方向,制定规划和产业布局,强化日常业务联系和协同配合,协调解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管工作力度。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要以推广复制上海等自贸试验区经验为契机,强化部门之间的合作,创新监管模式,降低运行费用,提升服务水平。要以推进实施投资贸易便利化为目标,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监管与服务并举,营造和谐、健康、高效的监管环境。(牵头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四)积极引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业务。各级政府和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新型业务寻找突破口,提供指导和帮助,共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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