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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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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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16〕73号)昆明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昆政发〔2016〕73号)
昆明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要求,严格执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认真落实《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和《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行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行动计划》),分步骤、科学有序地开展昆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新时期对城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提出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明确提出:“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明确提出了“有序开展城市老旧城区修补和更新提升,科学解决老旧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深入挖掘云南特色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建筑特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引导历史文化街区有机更新,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严格控制城市文物保护区内的非文物建筑,加大对文物保护区及周边不协调建筑、违法建筑的清理处置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科学保护古遗址、古建筑和近代历史建筑”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昆明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报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提升城市品质”提出了“挖掘潜力,彰显特色,全面提升‘世界春城花都、历史文化名城、西南开放门户、国际旅游城市、中国健康之城’五大城市品牌,增强昆明的吸引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奋斗目标;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古镇名村等的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传承民俗节庆、民族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丰富城市内涵,彰显文化名城魅力”等要求。
按照国家、省和市对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新要求,我市要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全面保护、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利用可持续性”的原则,以“保护昆明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昆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全面落实《名城保护规划》和《实施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做好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全面挖掘历史文化内涵,拓展历史名城保护内容
(一)普查历史文化资源,推进保护对象的法定化
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历史村镇、地段、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其数量、分布、特征、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强化昆明历史文化资源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加快推进保护对象的法定化,对具备条件的村镇、地段、建筑,所在地的辖区政府,应按法定程序尽快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将其纳入法定保护名录。
1.在昆明主城探索对昆明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和街巷空间格局、山水形胜的保护研究和试点工作;
2.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
3.在全市范围内,力争3年时间,尽快完成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第三批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
4.对于已批准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所在地辖区政府,应在批准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审;
5.五是应采取政府引导,有序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改善环境;
6.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加快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历史环境的整治工作;
7.开展工业遗产建筑调查研究,推进旧厂房的改造利用,提升老工业区活力。
(二)突出名城保护重点,科学合理制订保护对策
根据我市历史文化遗存情况,突出保护重点,并根据不同保护类型,科学制定保护对策。
1.加快重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活化与管理工作。对《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晋城上、下西街历史文化街区,翠湖周边历史地段等重要历史片区进行集中设计实施,在保证实施品质的同时加快推进。进一步强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文化属性,鼓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为主的业态提升,研究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管理的制度。
2.塑造文化主题明确具有串联作用的系列遗产群。加强以翠湖为中心,云南陆军讲武堂、西南联大旧址、宝云龙泉西南联大遗存、抗战文化遗迹、滇越铁路和近代名人故(旧)居等为重点的近代昆明文化主题相关遗产群的保护展示与利用工作。结合滇池生态修复,文化旅游的工作,提出环滇池文化景观的提升战略,通过深入严谨研究,打造一批文化展示项目,科学复原重点文化地标。以明清古道、驿道和儒学文化为线索,串联空港经济区、嵩明、曲靖等滇中区县的相关遗存,进行系统性的价值挖掘,并开展展示利用与宣传。
3.彰显历史城区原有格局,塑造城市特色。历史城区是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应在深入研究基础上,通过科学复建、城市设计、景观与夜景照明,塑造城市特色,彰显古城格局。明确历史城区内及相关地段的高度控制要求,并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4.鼓励具有传承地方文化、时代特点的城市设计和建筑创作。组建以文史、建筑、规划、景观等领域的地方及国家专家为主的专家库,形成重点项目审查的长效机制,设立奖项,定期评选具有传承文化和时代特点的优秀规划设计成果和新建筑,奖励城市规划师和建筑师。号召社会公众关注昆明具有文化特征的新建筑创作,形成社会氛围。
三、加快编制保护规划,强化依法依规严格实施
(一)加快保护规划编制进度,提高编制水平
保护规划是协调历史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以全面落实的前提条件,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具有空间约束力的保护性法律文件。应当加快推动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将规划管理的要求纳入保护规划中,切实提升保护规划编制水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同时按规划严格实施保护。在保护规划编制和修改中,动态的吸纳新的保护对象,通过保护规划的法定化,确立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的法定保护地位。
(二)建立名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监督平台
有序推进昆明历史文化名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库,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在我市已建成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的系统接口,补充完善各县(市)、区和管委会的历史文化资源,逐步实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覆盖以及资源共享。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制度保障,完善监管体系,对日常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更好的落实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和重大事件限时上报的制度。
四、科学建立健全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公共政策
(一)建立控制与鼓励并举的公共政策
积极探索控制与鼓励并举的遗产保护利用的公共政策研究,尽快建立兼顾遗产保护与民生改善、鼓励公私合作的遗产保护公共政策。通过实施积极的遗产保护公共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二)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与措施
通过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与鼓励措施,改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的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到历史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保护规划方案确立、保护规划方案实施的全过程,使公众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并积极支持、参与保护工作。
五、扎实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长效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
在市、县(区)两级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遗产保护日常管理机构,实现保护规划与日常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昆明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设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名城保护的重大方向和策略,审查与名城保护相关的重要规划设计,协调和监督与名城保护相关的建设项目。
昆明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认定、调整和撤销等相关事项的评审,为市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保护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尝试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集和利用方式,统筹安排必要的保护资金,并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保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更新和基础设施改善,以及保护规划的编制等。
(三)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力度
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发展,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保护规划管理的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脆弱性、增值性、可持续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关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工作。
六、严格落实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和实施行动计划
针对我市各个辖区历史文化遗存情况,《实施行动计划》已提出“挖掘和评估昆明历史文化遗产,明确保护对象;将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编制保护规划,应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和更新建设”的工作目标,一是分类开展保护工作,落实《名城保护规划》;二是开展普查工作,公布保护性建筑名录;三是明确了责任单位、保护内容、责任目标和完成时限等具体任务;四是明确工作保障措施。
全市各县(市)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复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市政府下发的《实施行动计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列为重要工作目标,抓紧抓好,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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