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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荆政发[20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促进社会中介机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
(荆政发[20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能,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省直部门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的整改意见》(鄂办文[2002]4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市直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现就我市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范围
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中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包括市直所有挂靠行政事业单位或由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靠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向社会提供鉴证、代理、咨询等服务,出具鉴证报告或证明材料,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或专业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经济鉴证类机构或组织;依靠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手段,从事经纪、介绍等活动,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介绍服务类机构或组织;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实行有偿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
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中介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其中介经营业务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并按本意见规定完成改制。
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或没有挂靠单位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规范。
二、脱钩的内容
挂靠单位对以本单位名义兴办或挂靠本单位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由兴办或挂靠单位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人员变为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从业者,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二)财务脱钩。兴办或挂靠单位不再是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和主管部门,不再享有中介机构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不再是兴办或挂靠单位的所属机构,与兴办或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兴办或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原兴办或挂靠单位不得继续为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中介机构执业,也不得收取回扣、“信息费”等报酬,不再承担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与兴办或挂靠单位脱钩后,其名称不允许保留兴办或挂靠单位的痕迹,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字样,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
三、改制的要求
中介机构脱钩后,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相应的行业管理政策,确定合理的改制形式。
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可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的组织形式由中介机构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决定。
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可实行归类合并,归类合并后的中介机构应按本意见规定完成脱钩改制。
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或不符合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的,应予以撤销。
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应与脱钩工作同步进行。所有兴办或挂靠单位应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与中介机构完成脱钩,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将行业的脱钩改制情况报市中介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中介机构,一律停止执业或注销其执业资格。
(二)步骤
1、确定脱钩方案。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兴办或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兴办或挂靠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就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产权界定。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文件。
3、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兴办或挂靠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有实物资产的,还要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清理和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4、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在对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前,兴办或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意见规定,协商确定中介人员安置方案。待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兴办或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同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在脱钩工作完成后,中介机构凭有效文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5、改制。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政策,积极引导,组织实施。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改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五、脱钩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1、产权界定。
凡由行政事业单位兴办或挂靠行政事业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中介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或用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借款(包括采用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对挂靠行政事业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中介机构,如只有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中介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2、资产处置。
对中介机构中的国家资产和兴办或挂靠单位以往无偿提供给中介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经兴办或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继续使用,兴办或挂靠单位通过收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步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本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以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确定。
(二)各种负债性基金的处理。
对中介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要与承担过去中介机构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兴办或挂靠单位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中介机构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未实行房改的中介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中介机构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中介机构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兴办或挂靠单位。
中介机构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中介机构与改制前中介机构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兴办或挂靠单位应监督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交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提的应该予以纠正。
(三)人员安置及安置费用。
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中介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介机构与兴办或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兴办或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中介机构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见和兴办或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兴办或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安置问题,其余人员的安置工作应分类处理。
1、属挂靠单位安置的人员,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导致人员脱钩留在中介机构继续执业或下岗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将此类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至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用。对继续留在改制后中介机构执业的,符合发起人、出资人条件的,可将一次性安置费用划给改制后的中介机构作为其出资;不符合发起人、出资人条件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后,可选择留在改制后中介机构继续执业或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后的人员不再保留兴办或挂靠单位国家干部身份。对于本人不愿到改制后的中介机构执业而下岗的人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后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一次性安置费用标准比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标准执行。
2、中介机构自行录用(含以兴办或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中介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兴办或挂靠单位和中介机构确无能力支付相关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妥善解决好相关人员(含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问题。
中介机构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原则上由兴办或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中介机构财产清算中解决。
(四)党团、工会关系及其他管理。
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
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的其他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由相应的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组织进行管理。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纪律
(一)为了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具体领导、组织本行业和本单位内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二)市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和领导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意见,做好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宣传动员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解释相关政策规定,检查、监督本地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进度。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本行业范围内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按程序上报或审批相关报告,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市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工作,并接受对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产权界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国有资产,出具有关报告。
兴办或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在与中介机构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脱钩方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评估和财务审计,并按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及部分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稳步进行。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工作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挂靠单位搞好自身的脱钩工作,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优先安置使用原有在编人员。因兴办或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下岗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同时,负责全面完成自身的改制工作。
(三)中介机构、兴办或挂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兴办或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脱钩改制单位的审计监督;对脱钩改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依法查处。对于假脱钩、明脱暗不脱的中介机构,以及名义上已经脱钩改制,但仍同原兴办或挂靠单位以不同方式保持利益关系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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