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4:41
232人看过
老龄
老年人
基层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晋市政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
(晋市政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7号)和全国老龄委《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2006〕2号),为加强我市基层老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生活在基层,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优待等政策需要通过基层得到落实,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等各种服务需要基层来提供。面向基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4.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1.04%。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7万之多,老龄化率达到15.9%。人口老龄化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与时同时,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老年人口数量的急剧膨胀,给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拓实基层、认真解决。
二、加强镇、村两级老年人优待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镇、村两级老年人的优待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老年优待服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组织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优待老年人政策,督促检查各涉老部门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具体情况,确保敬老优待政策落实到实处。各涉老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优待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督促、检查敬老政策的落实。要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扩大优待范围,丰富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要加快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组织,到“十二五”期末,市、县(市、区)都要成立老年维权领导组,50%的乡(镇、办)都有老年维权服务站,80%的村都有老年维权服务点。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组织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完善老年执法、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基层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三、加强镇、村两级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兴建具有一定规模、满足不同老年人需要的、层次不同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以及老年学习、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在市、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集学习、娱乐、健身、维权、再婚等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依托养老设施的平台,组织老年人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体、学习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大力建设乡(镇、办)和村(社区)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和老年学校。到“十二五”期末,乡(镇、办)敬老院覆盖面要达到30%以上,全市60%的村和100%的社区要建立适宜老年人学习、娱乐、健身、交流等活动的老年活动场所(中心、室),全市规范化老年学校要达到30所。同时,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增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四、加强乡镇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基层老年人的需求,倡导居家养老的理念,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建立为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生活照料等便捷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向基层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服务。要大力开展乡(镇、办)“一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一中心”要达到“八建立”标准,即:建立为老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和1-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挂有XX乡(镇、办)为老服务中心牌子;建立面积在300-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建立老年福利基金,基金基数不少于上年财政收入的0.5%-1%,年递增率不低于基金总数的5%-8%,并设立专帐,作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建立规范长效的养老补贴制度;建立为老保健服务工作制度和老年人健康档案;建立老年维权岗、老年维权热线电话,能够为老年人的再婚、财产、赡养、遗弃等纠纷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为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市场有偿服务、结对服务、互助服务、协议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的队伍或设施(养老机构);建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项目、公益性岗位。对验收合格的乡(镇、办)“一中心”,次年由市财政予以2万元(或物质)的补助,县(市、区)级财政次年也要相应配套补助2万元。力争在“十二五”期末,乡(镇、办)“一中心”建设合格率达到60%以上。
五、加强镇、村两级老龄组织建设,保证老龄工作健康开展
老龄工作机构是政府推行老年人政策的工作实体,是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镇、村两级老龄组织机构的建设。乡(镇、办)、村老龄委主任明确要求要由在职领导干部兼任,并配齐配强老龄工作专管员。老龄工作专管员要找准位置、扮好角色,发挥重要作用。力争到2012年底,50%的乡(镇、办)、村要配齐配强老龄专管员,到“十二五”期末,老龄专管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村全部配齐配强,并有上一级老龄组织对专管员进行老龄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各级政府要落实老龄事业经费,加大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市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在执行晋市政发〔2008〕27号文件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每人增加0.5元;各县(市、区)仍然按本区域老年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比例提取;各乡(镇、办)也要按老年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比例提取。各级政府要落实基层老龄工作干部的各项待遇,重视老龄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关心他们的思想和进步,在全市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基层老龄干部队伍。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