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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09]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使学校成为抵御自然灾害最安全的地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71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推动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辖区内中小学校舍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布局调整和校园建设等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对中小学校舍分年度、分步骤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与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有机结合。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在科学规划、设计及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要在50年以上。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4.坚持项目管理的原则。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确保预算不留缺口,做到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公办、企业办、民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危房进行维修改造,基本消除2008年底前存在的危房,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对2008年及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设,确保校舍安全。
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对各类中小学校危房实施分类处置。
B级危房:尽早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特别是对2001年以前砖混结构、房顶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校舍要进行重点检查,采取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D级危房:对没有维修价值的校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得改作他用,要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校舍,根据相关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普查中小学校舍情况。
由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
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要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市直学校负责本学校的校舍安全的排查、组织鉴定、实施分类处置、改造计划及预算等工作,并将结果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每年年底要对校舍安全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已改造危房进行核减,同时,要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对新形成的危房进行鉴定和统计,及时掌握校舍安全年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舍安全。
2.制订中小学校舍改造规划。
各县(市、区)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学校进行排序,改造、新建校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范,易于防灾及安全疏散等,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各项目的资金来源、改造面积、实施年度等,不得因此形成新的债务。
县级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舍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级审核后,报省级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维修加固规划,有计划、分年度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项工程完工后,市、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晋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必须由县(市、区)长担任组长,行政首长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负责审核、汇总下级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组织指导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中小学校舍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办公室有关校舍维修长效工作、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作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扎实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
教育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制定危房排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现有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建立详细的校舍安全工作档案;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与财政部门协调,按工程进度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与有关部门一同参与工程预决算审计;加强组织协调,负责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等。
每年3月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对发现的危房要及时进行鉴定。各学校在出现危房时要及时向县级保障办及校舍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进行汇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校舍安全。每年4月上旬将核查结果及时向县级政府和市教育局书面汇报。
发展改革部门:筹措应承担的资金;对需立项的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指导编制工程规划,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政策支持。要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工程投入,及时下达投资计划。
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全面参与排查、鉴定、审核、督促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教师培训。指导各地做好工程消防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监察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作纳入行政监察工作全局统筹考虑,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加强了领导、落实了责任,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舍排查鉴定、规划设计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已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威胁的中小学校舍摸底调查工作,主动与教育等相关部门共享地质灾害调查等基础资料,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积极做好工程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并把针对中小学师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长久的、常规的工作抓实、抓好。
财政部门:要建立投入责任机制,负责筹措本级配套资金,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新发的政府债券安排资金,并整合与校舍有关的其他资金;开设银行专户,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建设部门: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同时对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水利部门:要积极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防洪避险有关信息,协调出具防淹没防洪水冲击抗风能力鉴定报告,配合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和加固重建工作,参与学校编制防洪减灾预案和预警建设,积极宣传防灾避险有关知识。
审计部门:要明确审计的总体目标,突出重点,做好对校舍安全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地震部门:要做好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分布基础资料,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同时,还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和预案。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工程负总责,要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与协调管理,负责建立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定本辖区校舍安全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并对工程进展、质量和安全负主要责任。
项目学校: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学校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工作,校长是项目法人,具体工作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四、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担、以县投入为主”的机制。从2008年起三年内全市各级各部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建设的各类资金都要集中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省、市、县4:3:3的分担比例认真落实各自分担资金,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企业未移交的中小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要按照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产权所有方负责筹措。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7]2号)的规定,严格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要设立中小学校舍维修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要及时划拨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资金管理要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监督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
各职能部门要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审批及办事效率,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建设。对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一律免予征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减半征收。
五、监督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依法办事。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三)建立公示制度。所有项目学校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实行月报制度和每月零报告制度,每月2号以前县级向市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
(五)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考评制度。各级中小学校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资金落实到位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等问题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晋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章宏 副市长
副组长:常晓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满库 市教育局局长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韩守元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祁岩冰 市审计局局长
焦 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建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小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军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瑞敏 市监察局副局长
景 波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志雄 市水利局副局长
闫国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武建民 市地震局副局长
马国平 市教育局副处级督学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潘满库(兼)。常务副主任由焦勇兼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相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三个专业组。
(一)协调与规划组: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同志组成;
(二)技术指导组:由市建设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同志组成;
(三)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同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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