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居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4:43
126人看过
就业
完善
城乡居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居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4]8号2014年3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居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4]8号 2014年3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省十三次党代会作出让城乡居民腰包鼓起来的庄严承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人民寄予的殷切期望,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为加快我省城乡居民增收,现结合《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要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引领,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改善民生为第一大事,以人民幸福为最高追求,坚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方针,在做大做强经济的同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民生幸福指数。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2010年增长1.5倍,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中,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剔除价格因素达到3.9万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剔除价格因素达到1.5万元。
三、基本原则
(一)居民增收与经济增长同步。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让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收入提高与结构优化并进。 坚持“提低、扩中、调高”政策导向,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形成中等收入群体为主的社会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不断缩小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三)市场主导与政府调控结合。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鼓励居民投资、创业、置业,依法保障居民的财产权。加大政府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调控,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四、重点举措
在做大做强经济的同时,通过大力实施农民增收、扩大就业、创业富民、工资增长、社会保障、资产增值、财政支持、社会帮扶八项举措,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目标。
(一)农民增收。 把农民增收作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的重点,通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措施实现农民增收。
1.发展现代农业增加经营性收入。突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设施园艺业、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特色林产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农业、智能农业、休闲农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2.鼓励农村劳动力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推进各类园区二三产业发展,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增强本省本地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建立健全农民务工指导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为农民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扶持农村幼儿园的建设,落实进城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建设农村幸福院、老年人颐养之家等互助养老服务平台,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
3.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增加财产性收入。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进入市场。积极探索赋予农民房屋完整产权,使农民在房屋出卖、出租、抵押、继承等流转中增加财产性收入。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农民股份合作收入。完善征地制度,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收益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制度,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与农产品价格挂钩增长机制。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水权制度改革。
4.加大“三农”投入增加补助性收入。加大财政对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民就业创业、农田基本建设、农村水利建设、林下经济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资金投入。逐步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完善种粮、农资、良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制定向产粮(油)大县、产粮(油)大乡、农民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种植大户、养殖大户的激励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交易市场,提升生态价值。
5.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分红收入。大力发展资源开发型、资产经营型、为农服务型、异地发展型、休闲观光型和农地租赁型的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奖励村域范围内新发展的二、三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到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以及能人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兴办的项目。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盈余分配、内部积累、成员优先用工和风险保障机制,逐步提高成员分红比例。
(二)扩大就业。 发挥就业在城乡居民增收中的基础性作用,每年新增城镇就业45万人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以上,培训城乡劳动者3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6.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做好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安置工作。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及税费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就业质量。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统计制度,探索就业应急预警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实行省辖市范围内居民户口通迁制度。到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为居民就业搭建更好更大的平台。
7.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就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上和家庭服务企业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政策,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等困难人群就业。完善“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就业体系,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整合规范各类职业培训平台。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创业富民。 坚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城乡居民增收的关键举措,全力支持本土人才大胆创业、在外赣商回归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力争年增8万人创业,带动25万人就业。
9.重点抓好创业增收。加大创业指导、技术培训、资金扶持、社会服务、政策引导力度,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范围。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技之长的,免费给予创业政策、管理知识、创业能力及技术培训。完善促进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倾斜。
10.落实促进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营改增”改革过渡期间,对符合条件、税负确有增加的企业,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收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收。
11.加大创业的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创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推进“财园信贷通”融资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担保门槛。加快发展科技保险,鼓励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券,支持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企业版首发上市,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进入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城乡劳动者,由财政予以2-3年贴息支持。
(四)工资增长。 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12.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等因素,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全国中等水平。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60%确定。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导向作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长幅度。
13.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完善企业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机制。推动建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推行工程款支付与劳务工资发放相挂钩制度。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14.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增长。建立完善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分步分类统一实现设区市区域内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开展县级及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探索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评价机制,逐步提高适应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制定激励机制和鼓励政策,引导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信息、技术等优势向市场发展。
15.制定调整完善改革性补贴政策。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达到工资性收入的10%,有条件的达到12%。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全覆盖。按国家规定,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设区市、县(市、区),要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对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社会保障。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增强统筹协调能力,推动城乡、区域、行业社会保障衔接,提高居民收入的含金量。
16.扩大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全覆盖。巩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继续做好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新农保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规定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7.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和计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机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医疗、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18.提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研究并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标准和层级,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差距,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机制。
19.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实现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加快建立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度。建立完善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0.完善困难群体助学扶困机制。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健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让有上学意愿的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
21.加大城乡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按城镇常住人口20%的比重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善补助政策。
(六)资产增值。 鼓励支持居民依法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使之成为居民增收的重要增长点。
22.鼓励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化。鼓励通过动产、不动产投资,将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转化为经营性产权,开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质押、抵押融资,依法增加红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居民经营性产权自由流动、交易。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鼓励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23.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支持金融机构推出多样化的金融理财产品。培育专业理财机构,发展个人理财行业。规范发展民间金融,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放宽居民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和交易费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生产设备、水面养殖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农民房产、果园、猪场等抵(质)押贷款,不断做大做强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支持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完善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创新保费管理办法。
(七)财政支持。 完善财政体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民生支出,增强基层保障能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24.健全民生支出保障机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大民生投入,集中财力促发展、保民生。完善省以下财税体制,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基层的补助力度。完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公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降低行政成本,五年内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健全民生支出保障机制,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投入力度。
25.增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适当增强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促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归并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设区市、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支出监管,严禁搞形象工程。
26.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对涉企、涉农、涉教的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政策,部门执收执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八)社会帮扶。 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化大帮扶格局,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27.加快扶贫攻坚步伐。按照国家新一轮扶贫攻坚政策要求,加大整村推进、搬迁移民扶贫、“雨露计划”培训和产业扶贫等扶贫开发力度。到2020年完成对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困难群众进城镇进园区搬迁安置100万人、培训扶贫对象劳动力100万人目标。制定促进移民创业贴息贷款政策,鼓励移民自主创业。开展贫困户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工作,制定帮扶措施,逐步实现由消除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的转变。
28.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水平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稳步提高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逐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完善农村“精准扶贫”机制和脱贫考核机制。完善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政策,建立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等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救急和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鼓励依法依规多渠道安置孤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制度。
29.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和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临时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临时救助。积极创新募集方式,大力发展冠名慈善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扶贫济困,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发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上的作用,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收入问题,切实把加快城乡居民增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配套措施。 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推进方案,加强指导服务,形成推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落实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要求,完善扶持政策,强力扎实推进,真正使发展造福于民、致富于民。
(三)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城乡居民收入增收统计和评价体系,把推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情况纳入各地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6]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潜力。我省中医药底蕴深厚,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