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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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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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
(苏卫人〔2006〕12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2003〕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卫生支农及卫生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现就有关服务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参加服务的机构及对象
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需要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的人员(以下统称城市医生)。
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以及支援西部开发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二、接受服务的机构
接受服务的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市、区)级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时间
1、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城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3年后,至报考主治(管)医师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2、医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城市医生,在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至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3、现已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应根据组织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4、临床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时间中,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从事影像、病理、核医学等诊断及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师,须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时间由对口双方商定,列入当年卫生支农或对口支援计划。
连续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四、服务形式及主要任务
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采取定期轮换、巡回医疗等形式。原则上省辖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支援本辖区内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的重点应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
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城乡基层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促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提高;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等重点疾病的防治工作指导,提高预防保健人员、特别是妇幼保健人员的适宜技术运用能力;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提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
五、工资福利待遇
各派出单位要将服务经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保证派出医生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比照省委扶贫工作队员休假和生活补贴规定(苏扶〔2006〕3号),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并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服务的城市医生不得收受接受单位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六、考核及晋升
1、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要做到服务前有目标,工作中有考核,期满有鉴定。服务结束后,填写《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由接受服务单位及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鉴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除由派出单位重新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相等时间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果在不同医疗机构服务,需分别填写《鉴定表》。《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
2、《鉴定表》作为报考主治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的提交材料之一。对在报考主治(管)医师前已经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年限,可作为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服务年限。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本年度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人员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公示。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期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送审论文可提交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论文,其中只要有1篇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标有“ISSN”和“CN”的公开发行专业期刊上即可。
3、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派出单位及接受服务单位的合理安排,对符合2006年报考或晋升中、高级医师资格条件的城市医生,可先报考主治(管)医师或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然后再根据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2007年及以后,城市医生在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时,必须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供《鉴定表》。
七、组织管理
实施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援农村卫生事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切入点。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统一思想,抓紧抓实,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卫生支农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切实把这件事办好、办实。
2、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完善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对在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医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并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不服从安排的城市医生,派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级聘用或不再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在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3、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加强建设,促进发展。要妥善安排服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加强对城市医生在服务期间的考核与管理,确保派出医师能真正发挥作用。对服务期间违纪的城市医生,要及时通报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严肃处理。
4、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应把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放在首位,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挥业务专长,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其他
未列入本意见范围的其他城市卫生专业人员,有义务服从我省卫生支农和对口支援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同时比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资格
工作单位
科室
现从事专业
服务单位
科室
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累计工作时间共 个月 天
个 人 自 我 鉴 定
服务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鉴定等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卫 生 局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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