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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作如下安排:

一、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

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编辑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活动,使财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在财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复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

待国务院批准后,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对照财政部的行政许可项目,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着手清理本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好上下衔接工作。

在项目清理过程中,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做出处理。

对财政部及其各司局设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由财政部内设司局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2.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要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财政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决定取消时应与财政部充分协商后做出处理。

各地方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根据本级政府的部署按期完成。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财政部正在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即: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向国务院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依法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应抓紧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财政部。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财政行政许可事项,按省政府要求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

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相违背的、由财政部制定或财政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财政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确定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财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财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财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财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财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五、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

1.统一受理财政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3.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

4.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5.实施财政行政许可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申诉、检举制度;

7.涉及财政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上述各项制度。

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适时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0]38号)的要求,对涉及财政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财政部。

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做出处理。

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定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和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八、切实保障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九、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摆到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财政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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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我狠丑可是我也不温柔

什么意思

8分钟前

流年丶染花落

体改前的?好几个部已经合并或撤销了。

8小时

心疼谁可治

深圳水要比你想象的深!

1天前

伤心伤肺又伤神

还有深圳交通罚款全国最高。应该整治一下。

5天前

迩的誓言

事出反常,必有妖!

5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行政许可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积极开展学习与培训,认真清理行政许可的依据、项目和实施主体,建立与《行政许可法》配套的相关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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