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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44号)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6]44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的有效贯彻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更大效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是法治政府是否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我省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一些意见、诉求,更多是由于法规规章实施成效不佳,有法不依、失于规制导致的。因此,如何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能,发挥制度规范的更大作用,日益成为一项更加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必须进一步完善法规规章实施体系,明确一些必然的实施路径,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提升法规规章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认同感,加快推进法治江西建设进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性任务
(一)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
法规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有关措施书面报告省政府。
1、制定实施方案
对于新公布的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后30日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具体部署工作,确保法规规章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有效实施。
2、广泛开展宣传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方式,介绍法规规章出台的背景、目的和基本内容等,提高其社会知晓度。
(2)通过报纸、公报、门户网站公布法规规章条文和解读释义文本。
3、组织执法培训
(1)编写相关行政执法手册,组织培训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2)根据需要,采取知识竞赛、专项考试等方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4、完善配套制度
(1)对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方案等配套制度措施的,按照规定及时制定。
(2)对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其规定相抵触的,及时修改、废止。
(3)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按照有关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开展阶段的主要任务
法规规章实施1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1、掌握实施情况
(1)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2)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渠道,了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纠纷。
(3)委托第三方民调中心,随机听取、收集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2、开展执法检查
(1)在法规规章实施1年后,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2)抽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了解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规范化情况。
(3)从专项行政执法案卷中,随机选取一定数量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通过外部评议,了解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4)在已办结的案件中,选择、编纂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
3、纠正实施偏差
(1)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乱处罚等实体和程序性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类,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2)因上位法发生变动或者法规规章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
(3)发现法规规章与同阶位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提请有权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并按照裁决贯彻执行。
(三)实施评估阶段的主要任务
法规规章颁布施行满3年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提交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1、主管部门自评估
主管部门在法规规章实施满3年时,应当开展自评估。以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估重点。
(1)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具有现实针对性;各项措施是否明确、管用;程序是否适当、便民,易于操作。
(2)法规规章的重点、亮点立法设计条款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3)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法规规章过程中,在规范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执行、强化执法监督以及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2、省政府法制办评估
省政府法制办每年从主管部门已完成自评估的法规规章中,选择若干件组织评估。以法规规章制度设计本身的规范性、合理性作为评估重点。
(1)法规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文本结构是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2)法规规章与同阶位法之间是否相衔接、一致;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与其他相关制度有无冲突。
(3)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和目标是否较好实现,与所规制内容的现实需要是否相符。
3、第三方评估
省政府法制办每年可以从主管部门已完成自评估的法规规章中,选择若干件委托给高校、科研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以法规规章的实施效益作为评估重点。
(1)法规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的人力、财力等成本支出与实施效益之比是否适当。
(2)法规规章是否体现地方特色,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特有领域的现实矛盾。
(3)法规规章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废止、解释、完善配套制度、改进执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4、评估结果的运用
主管部门、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第三方的评估报告,由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分析,梳理出评估结果,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整改落实。
(1)建议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2)建议省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再行制定。
(3)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办理。
(4)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确保法规规章顺利贯彻实施。
2、落实具体任务。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程序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门人员做好法规规章贯彻实施的宣传、培训、执法、评估等具体方案,确保工作落实。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实施经费保障工作,将法规规章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按时报送情况。负责法规规章实施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时限要求,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工作方案、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等文件。省政府法制办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将各部门贯彻实施法规规章情况,作为其立法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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