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4:50
198人看过
农村
粮食
农民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06〕1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全省粮食部门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粮食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在科学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做出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形势,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加强“三农”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部署,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粮食部门是重要的涉农部门,粮食的生产环节在农业,粮食的流通基础在农村,粮食的收购对象是农民,粮食工作与“三农”有着天然密切的联系。粮食系统是农村现代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遍布农村的粮食购销网点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重要载体。粮食系统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尤其我省是粮食主产区,种粮收入是我省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粮食工作直接关系农民增产增收。粮食部门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推动者,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粮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己任,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理念,自觉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
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粮食工作职能,按照孙刚副省长提出的为农民种好粮、收好粮、管好粮、用好粮服务的要求,找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着力为新农村建设办实事。
一是要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点多面广,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市场的优势,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引导农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提高优质稻比率,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
二是要加强对国家粮食政策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三是要依托国有粮食企业构建直接服务于农民和各类农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粮食收获后的集中整晒和干燥服务,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通过强化为农民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增效。
四是要通过发展“订单粮食”、建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实行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企“双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做好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工作,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粮食规模经营,使农民在粮食流通和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得到实惠。
五是要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指导农民生产更多更好的放心粮油原料,积极开展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原粮换成品粮的“二代一换”活动,为农民提供适合市场需求、安全廉价的“放心粮油”,为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服务。
六是要加快以股份制为重点的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整合资源优化结构,鼓励和支持农村民营粮食企业参与粮食经营,创新经营方式和服务体系,增强国有企业对农村经济和农户的带动力。
七是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为搞活农村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的公平环境。
三、加强领导,切实把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每年抓好几件实事。要高度重视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