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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赣农字[2004]67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赣农字[2004]67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推进我省农资连锁经营事业的发展,提出加快发展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的必要性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理清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控制农资商品质量;有利于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我省农资消费市场巨大,但目前基层农资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低,市场竞争激烈。这种经营方式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农资产品质量,难以满足为广大的农民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的需要。当前,已有实力强大的省外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进入我省,这为我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好的经验,因此,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在积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发展的同时,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紧迫性,把引导、扶持我省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适合连锁经营的农资产品
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
三、落实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关政策
200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49号),对连锁经营在行政审批、统一纳税、规范执法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政策规定,这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3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允许和鼓励各类工商企业到农村以连锁方式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打破了原有农资经营的市场准入框框,为各类工商企业到农村以连锁方式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促进我省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快速发展。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农资连锁经营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有些农资,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核定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办理农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指导,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一)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各地要注意培育和发展农资经营大型龙头企业,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严禁部门垄断和地方封锁,搞“小而全”。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多年来从上到下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经销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有一定条件。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创新和转变营销方式,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要注意发挥农业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将农资连锁经营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实力的各类企业来领办农资连锁经营企业。
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传统部门,具有比较健全的销售网络和仓储体系,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得天独厚。近年来,通过对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形成了一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区域龙头企业,增强了农资分销服务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各地供销社要继续鼓励农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展龙头企业,领办农资连锁经营,加快对现有经营渠道、网点资源的重组利用,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尽快形成高效、畅通、有序的农资物流新体系。
鼓励其他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参与农资连锁经营,开拓农村市场。这些企业一般在其他领域已取得较为成功的业绩,积累了较丰富的资金,具备市场营销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转而拓展农村市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可以发挥其资金雄厚、管理手段先进的优势,为农资流通注入新生力量,促进连锁经营更快地发展。
(二)建立完善农资物流配送体系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必须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要引进和开发适宜农资特点的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农资仓储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提高配送中心的管理水平。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要考虑农资在储藏、运输方面的安全性要求,要注意与改造传统仓储运输企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物流设施的潜力与作用。
(三)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品牌
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没有好的品牌,农资连锁经营难以做强、做大。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始终把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等来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农资连锁经营的知名品牌,打击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活动。
(四)搞好农资售后服务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在使用过程中有很强的技术性。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连锁经营的管理与服务人员除接受一般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外,还应加强农资技术知识培训与学习,具备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资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要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要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让农民买得放心,用得称心。
五、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农资市场
各地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为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的特点,强化总部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把检查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对连锁门店经营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总部要负责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严禁向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有规定需要收费的,必须公开收费依据与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农资连锁经营在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我省农资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在我国农资流通领域占据重要位置,发挥引领农资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形式创新的带动作用。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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