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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苏林政[2009]29号)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业、林牧渔业、农林、农经)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
(苏林政[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业、林牧渔业、农林、农经)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要求,结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实际,经研究,对我省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林业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也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管严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原则调整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集体林是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的经营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使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和发展。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采伐管理是科学经营森林、协调森林三大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保障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科学的采伐管理是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相互形成良性循环的基础性措施。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比较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加强森林资源科学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2.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3.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4.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四)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一)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以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木所在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协助森林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为防止林木因权属不清引起纠纷和杜绝林木采伐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在批准采伐前,应委托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拟采伐林木所在地和有关村、组以及乡镇林业站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张贴林木采伐公示,公布监督电话,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林木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
(三)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其林木采伐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所占份额和分类排序的原则安排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实行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区别对待的政策。一是对群众因调整种植结构等自发营造的林木,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应到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采伐备案,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采伐证明,方可办理木材运输证。二是对具有特定防护功能或特种用途的林带、片林,按照全面建设、适时更新的原则,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参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年龄执行。在确保更新的前提下,林木所有者向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采伐。三是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绿色通道等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加强管理,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四是为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对非林业用地上已划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挖)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林政[2007]7号)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五是涉及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县级以上河道等水利工程防护林的采伐仍按原规定执行。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四)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取消毛竹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毛竹的生长周期短、繁殖快和年度间采伐量变化大的特点,不再实行限额采伐,不再编制毛竹采伐限额,实行凭证采伐和凭证运输制度,以加快推进毛竹林的科学培育和高效利用。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一)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使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苏林政【2007】11号)要求,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三)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模式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一)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二)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六、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站房、办公、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三)抓好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改革试点。被列为全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的县(市、区)和单位,必须始终贯彻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
(四)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要职责。要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五)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集体林资源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
上述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评论

花败ヽ无人惜

这个时候还敢乱伐树,看看还剩几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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