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等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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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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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38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意义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列入当前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最大限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健全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切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同时不断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的覆盖范围,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进场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进出场登记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签字查收并保存两年备查。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报送农民工的身份、联系方式、劳动合同、考勤、工资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民工实名信息,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惩戒。人社部门应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加强与实名制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五)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制度。施工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此账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向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包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工程担保制度与诚信机制向相结合,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提高其担保额度。
(六)全面落实银行定期代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施工企业应于每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农民工签字核对的工资表,银行根据工资表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划拨工资。大力推广由总包企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七)建立健全欠薪预警和监测报告制度。强化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人社部门依托基层人社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工商、税务、电力、银行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控,定期排查检查欠薪隐患企业,及时发现消除欠薪苗头。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因生产经营困难等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同时向当地人社部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及金额等情况,人社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解决措施。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等,全面监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八)切实加强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总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对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事项进行全程动态监管,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分包企业应及时把劳动合同、劳动考勤、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等材料,报送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农民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新的材料报送备案。施工监理应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九)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制度。全面落实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探索建立小微型制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和租赁型企业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行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健全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根据用人单位信用情况比照规定提高或或降低缴存比例,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健全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施工企业承担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应按月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总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十一)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综治部门负责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对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考评扣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人社部门负责监管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规定,依法受理并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处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会同人社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责令支付和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工作。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六、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执法力度
(十二)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健全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强化信用联动监管,加强人社、住建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财政补贴、市场准入等方面,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行农民工工资拖欠“一票否决”。
(十三)增强执法维权效能。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全力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各部门联合接待和受理、处理工作机制,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工作效能,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畅通农民工“绿色通道”,优化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基础性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争议。
(十四)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措施,细化预案启动和响应联动等程序,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实行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重要问题。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科学把握主动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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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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