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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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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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秘密
密级
江苏省国资委保密工作暂行规定(苏国资〔2014〕115号)为做好我委保密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国资委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苏国资〔2014〕115号)
为做好我委保密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我委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委保密委员会,由委分管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担,并接受省保密局的业务指导。各监事会办事处、各处室的保密工作,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并指定内勤人员担任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凡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和委机关内部需保密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包括: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我委往来的秘密文件、文稿、电报,尚未公布或不予公布的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
2.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江苏视察工作的住地和外出活动的安排。
3.党委会议、委务会议记录、纪要以及本委尚未宣布的人事调动、晋级、任免、奖惩等事项。
4.文书、人事档案和纪检、监察档案。
5.各类印章、印信、证件;密码机、专用电话机、保密计算机及有关密码、线路图纸、程序、资料。
6.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原则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不该知道的秘密不看、不问、不记。
2.不随意摘抄涉密文电,不在没有加密措施的电话、通信中涉及秘密的内容,不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涉密事项。
3.不在涉外活动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4.不在亲属、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5.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6.不携带密级材料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7.不私自拆阅他人经管的文电、信件。
8.不经允许不得进入机要室、档案室等机要场所。不在机要场所接待来访。
9.工作变动时,应将自己经管的文件、资料移交清楚,保密笔记本送机要室保存或销毁。
10.发现有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秘密等级的使用
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我委制发的文件,有密级要求的,由承办处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文件的内容、性质、用途、作用提出密级,经办公室审核,在文件左上角标明。密级确定后,由于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报委保密委员会备案,可以升密、降密或解密。
五、秘密文件管理
1.秘密文件的收发、运转、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
2.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接触绝密级文件的人员范围,由委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秘密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和办理。
3.绝密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委领导由机要秘书送阅,并于当天收回机要室;监事会主席、处室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机要室阅办,不得带出机要室。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一般不得抄录。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时,要经委分管领导批准。摘抄时,必须在专用的摘抄本上摘记需要承办的部分,不得全文抄录。摘抄本要注意妥善保管,年底送机要室统一销毁。
4.各监事会、各处室收到有密级的文件,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并按规定传阅和办理。各监事会、各处室办理完毕的密件,要定期清理,退回机要室。记录秘密事项,一律使用专用本,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年底送机要室统一销毁。
5.一般不得携带密件出差或作为办事证明。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外出的,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阅办。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机要室登记、保管。
6.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委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后应按机要文件管理。
7.秘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复制,一般在委机关内进行,并履行规定手续。如确需在外单位印制的,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到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制单位印制。
8.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离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要交清自己经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9.各监事会、各处室认为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材料)、保密本等,经监事会主席和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销毁。
六、内部资料管理
1.委机关内部使用的,没有密级标志的文件、资料等,属于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应在文件、资料醒目处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2.各监事会、各处室要严格对内部资料的管理,做到专人保管,借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内部资料一般不得带出委机关,如确需带出,应事先经监事会主席、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3.内部资料要妥善保存,用后入柜加锁,做到人走桌面清、场地清。内部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扩散。
4.对需清理和销毁的内部资料要登记造册,由监事会主席、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交办公室统一集中处理,不得私自销毁。
七、涉密会议保密
1.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2.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要求。
3.会前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和录音设备。召开会议时,须开通干扰器。
4.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会议内容不准记录和传达的,应事先说明。
5.会议期间印发的涉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分发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6.会议结束后,要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查清有无记录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遗失。
7.传达贯彻会议精神,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会议涉密内容。
八、涉外保密
1.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国内尚未公开发表的事项,不得向外方泄露。
2.不准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必须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外事交谈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3.不得向来访的外国人提供秘密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的,须经委保密委员会审核,报省保密局批准。
4.要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不准擅自将密件携带出国。确需携带时,应依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管理的规定》办理。
九、宣传报道保密
1.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编写书籍、新闻稿件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密件、内部资料。
2.对外宣传、新闻出版要坚持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内容,应经委保密委员会审定。
3.新闻稿件、出版书籍凡涉及秘密内容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解密或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向社会公开。
十、通信保密
1.不使用无线电话、移动电话或普通有线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2.秘密事项,应通过加密传真机或保密电话传送。严禁用明语、明码传送涉密内容。严禁密电明传、明密互转。
3.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专车递送或加密传真,不得托人捎带,不得乘公共汽车、出租车递送。
4.接收密件,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5.加密机及其密钥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6.密级文件、资料,未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发送外单位;经批准需发送的,必须指定专人登记,通过机要通信发送。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送密件。
7.密级文件发送前应分别在信封左上角加盖“秘密”、“机密”或“绝密”印章,绝密级文件需加密封条。
十一、保密检查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由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监事会和各处室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事会、各处室应在上述节日前对本单位进行保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委保密委员会反映,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情况,委保密委员会可组织临时保密检查。
十二、保密教育
委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委的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制度化、经常化,尤其要抓好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保密教育。各监事会和各处室要结合实际,开展行之有效的保密教育。
十三、奖惩
对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揭露和消除违反保密制度的问题隐患,避免失泄密事件发生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拖延、妨碍泄密事项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保密规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
1.本规定由委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国资〔2004〕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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