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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4〕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重点,制定措施、健全体系、完善功能、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继续搞好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努力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步伐。
二、工作思路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坚持短期效应与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三、工作目标
(一)上市融资。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融资一批”的发展方式,力争到2018年我市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15家,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及增发、配股累计筹募资金超200亿元人民币。
(二)场外融资。大力推动我市企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场外交易市场合作对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我市企业在区域场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三)股权融资。完善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积极组建我市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股权投资主体,探索成立多种形式政府引导基金。
四、工作机制
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企业融资工作。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进一步完善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依法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储备资源。各县、区政府制定资本市场发展的工作规划,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支柱企业为重点,认真筛选,确定重点储备培育的企业名单,建立各县、区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储备库,并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备案。
(二)服务培育。市直及县(区)职能部门对我市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在财务规范、权证办理、项目用地及产权、股权等各类问题上应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完善财产确权工作。
(三)企业改制。重点培育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如进行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为同一法人的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在不改变土地、房产用途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更名费及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缴纳;如涉及国有股权,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
五、扶持政策
(一)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市政府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经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IPO申请并予以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场外交易市场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市政府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做市商签订合作协议的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交易后再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再给予奖励250万元。
(三)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或以实际控股的公司在港台、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在惠州企业自身的发展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四)企业股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处理。
(五)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安排土地、环保和用电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
(六)对拟上市企业高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七)市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促使优质资源向拟上市企业集中。
(八)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当地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企业,同时享受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区的奖励政策。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惠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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