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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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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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黄政发〔2014〕1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黄政发〔2014〕1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现黄石“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抓好“三条红线”约束性指标为重点,建立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五大体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正确处理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基本建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流湖库排污总量。落实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建立监督考核体系,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
到 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 16.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计火电厂)严格控制在 75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用水利用系数达到 0.51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5%以上。到 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 17.35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 100%。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 17.43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二、基本内容
(一)狠抓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快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对未进行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管理。
2、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全面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年度取用水计划的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的管理力度,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逐步建立水权制度,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以及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5、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6、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应急调度预案制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全市各类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和提高防汛抗旱能力,保护水资源调度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从而提高各类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科学性。
(二)狠抓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生产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高用水行业差别水价以及丰枯水价等水价改革。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社区”等节水创建活动,对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2、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执行现行的湖北省各行业用水定额。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3、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重点大中型企业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努力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强化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摒弃粗放用水,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平,减少用水浪费和损耗。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使用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城镇宾馆、饭店、游泳等公共场所逐步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加强雨洪资源利用。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围绕省政府下达
的指标,我市纳入全省监测的 15个水功能区,确保 2015年达标13个,2020年达标 14个,2030年全部达标。按照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先控制出境水质及保护区和保留区水质不低于现状的基本要求,协调并确定各县(市)区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
2、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执行《湖北省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严格入河流湖库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将入河流湖库排污口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各县(市)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强化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
3、注重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长江、富河、王英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行政执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按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4、深入开展“三少”活动。大力开展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的面源污染治理活动。防治面源污染,保护生命之水。
5、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湖库生态健康。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磁湖、大冶湖、保安湖、网湖、海口湖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河湖保护行动。积极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区域水生态补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责任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其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水资源管理责任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技术监督、环保、住建、法制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我市“三条红线”指标,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百分制考核计分。建立水资源管理奖惩制度,将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被考核县(市)区、开发区的科学发展水平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业绩的重要内容,水资源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任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使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和关于“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水资源费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落实水资源费使用政策。所有返还水资源费,实行水资源项目返还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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